核心内容:在本案中,包工头代表一众农民工签订合同后农民工才发现自己的工资低于当地标准,面对这种情况他们可以如何维权?有什么依据?包工头代签的合同由是否有效力?具体内容接下来由法律知识网劳动法为你讲解,感谢你阅读本文。
【事件】
匡某等22名农民工5年来一直跟随包工头朱某外出打工。今年2月1日,朱某代表匡某等农民工与一家公司代签劳动合同后,带领匡某等一同前往做工。工作期间,匡某等很快发现他们的工资比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还少100元,遂表示不愿继续干下去。但公司认为,包工头为匡某代签的劳动合同属于集体合同,对匡某等具有约束力,匡某等必须履行合同,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专家讲解】
法律人士表示,公司的观点是错误的。
虽然《劳动合同法》第54条第二款规定:“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对当地本行业、本区域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但本案包工头代签的劳动合同并不具备集体合同的性质:
首先,《劳动合同法》第51条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很明显,包工头并不具有相应的主体资格,其所代签的劳动合同也û有经过匡某等同意,否则匡某等也就不会直到上岗之后,才知道工资太少,甚至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其次,《劳动合同法》第54条规定:“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如果包工头代签的劳动合同已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其自然会提出异议,也就不会导致月工资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再者,《劳动合同法》第55条规定:“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匡某等的月工资比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还少100元,明显与之相违。
最后,《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也正因为鉴于上述原因决定了包工头代签的劳动合同对匡某等û有法律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