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五 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
[释义] 本条是关于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的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国务院仅明年颁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和1991年颁布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是目前我国关于事故调查处理的主要法律依据。根据这两个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发生事故的,应当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轻伤、重伤事故,由生产经营单位自行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死亡事故、以及重大、特大死亡事故,由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组的主要职责是: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查明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事故处理及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所应采取的措施的建议;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检查控制事故的应急措施是否得当和落实;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可以看出,依法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对于查明事故原因、明确事故责任、处理事故责任人员、完善事故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是安全生产工作中一个不可或缺的环节。因此,对依法进行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有关单位和个人,包括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地方人民政府、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对事故调查处理予以支持和配合,而不得阻挠和干涉。
实践中,阻挠、干涉事故调查处理的行为主要表现为: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隐匿有关证据;隐匿有关事故发生的情况;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干涉对事故性质的认定或者事故责任的确定;干涉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等等。对阻挠、干涉依法调查处理事故的单位和个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