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在行政诉讼中的代理权是什么?
律师接受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行政诉讼活动,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代理诉讼,以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国家法律正确实施的行为。
根据行政诉讼委托人的授权,以及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律师以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参加行政诉讼,一般享有以下权利:
1、依法独立履行职责,受国家法律的保护,不受任何单位、个人的干涉。
2、查阅所代理案件的案卷材料及有关证据材料的权利。
3、向委托人、行政案件其他当事人及知情人员调查,收集证据的权利。
4、代理当事人出庭,参与法庭诉讼活动。
《律师法》相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 委托人可以拒绝已委托的律师为其继续辩护或者代理,同时可以另行委托律师担任辩护人或者代理人。
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是,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
第三十五条 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