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地拆迁的过程中,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内容牵动着很多人的心,它事关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但实际上,在签订协议的过程中,还是存在种种问题。许多拆迁户由于对拆迁补偿协议的不满,只能顶着各种压力“拒签”。但是“拒签”真的就能阻止房屋被拆迁吗?
首先我们先明确一点,在征收拆迁的过程中,拆迁户如果对拆迁补偿不满意的话,“拒签”是他们的合法权益。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行政协议的一种,只能在双方都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够生效。如果征收方采取恐吓、欺诈等方式与拆迁户签订协议,这种情况下,协议就是无效的,它的法律效力也是大打折扣。
那么问题来了,“拒签”的话,就能够不被强制拆除了吗?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有明确规定,在签约期限内,双方未达成补偿协议的话,征收方可以报请做出征收决定的当地政府按照相关条例,做出补偿决定后在征收范围予以公告。如果拆迁户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是没有提出行政诉讼的话,在规定的期限内也不眼前,做出镇守决定的当地政府可以依法申请当地人民法院来强制执行。所以,如果拆迁户“拒签”后也没有提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话,有关机关虽然没有权力直接强拆,但是一旦过了法定的复议诉讼期间后,就可以跟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法定的非诉执行。
所以,在征收拆迁的过程中,拆迁户要仔细核对自己的补偿内容是否合理、合法,遇到不懂的地方可以即使向律师咨询。“拒签”后要主动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重新协商赔偿方案,如果一味消极抵抗,面临的可能就是司法强拆,那时候再来维权的话就困难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