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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员制度不宜精英化 民众应有资格参选

“精英化”不合“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初衷

3月28日,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大常委会正式任命了第一批共43名人民陪审员,随后由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专门进行了审判培训。此次该区选任人民陪审员,通过推荐、报名的方式参加面试共116人,其中具有博士学历的2人,硕士学历的5人,本科学历的20人,其余均具有大专以上学历。43名入选者中,人大代表、政协委员8人;工会妇联干部7人;大学教授、专家学者14人,医疗、工程核算、金融保险、网络技术等行业均有人员参加。(见4月12日,《人民法院报》)

从上述一个个似乎令人鼓舞的数字中,笔者并未感到一种司法工作者素质提高后的由衷喜悦,相反心情却颇为沉重。因为在这首批人民陪审员中间,很少有我们的农民兄弟、工人兄弟,而且超过人数三分之二都是具有高学历的知识分子、干部或者可以称之为社会精英的人士。笔者不禁纳闷:难道人民陪审员选任必须走这样“精英化”的道路吗?

人民陪审员,不应成为偏重少数人专任的陪审员,否则便失去了“人民”两个字的蕴涵。为什么人民陪审员选任中不能做到兼容并蓄,百花齐放呢?是因为工人、农民等等普通民众的素质不够高,还是社会精英的素质在审判中更能体现法律的公平公正?

首先,人民陪审员选任的“精英化”意味着对普通阶层民众参与司法进程的不公平。诚然,法律是一门专业性很强的学科,普通民众难以掌握如此专业的学问,即便是法律工作者也需要通过常年的学习,才能逐渐掌握法律知识技巧。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可以合理而自然地将普通民众排除在关系他们最大利益的审判领域。司法关系人民利益,人民参与司法过程,这是法治化的必然潮流,也是我国司法改革的方向。从司法实践角度而言,人民陪审员的精英化不利于司法审判公正形象的树立。试想,一个生活窘迫的犯罪嫌疑人,面对一个与其景况相似的陪审员,或者一个养尊处优的陪审员,对其进行的审判,由此产生的司法心理认同能是一样的吗?

其次,人民陪审员选任的“精英化”并不意味着审判结果的更加公平。即使是拥有高学历和良好的社会职业,要熟练掌握庞杂的法律知识也是困难的,而要求达到与法官同等的法律素质则基本上也是不可能的。所以,走“精英化”道路并不能打开司法实践中法官力量薄弱的死结,或实现更大的司法公平。那为什么还要选任人民陪审员呢?法国18世纪伟大的革命家罗伯斯庇尔曾说过:“陪审制度最大的特点,就是公民是由与他们平等的人们来审判的。它的目的是要使公民受到最公正和最无私的审判。”人民陪审员不是专业法官,他们是凭良知下判断的“临时法官”,是对公平公正的维护者。固然人民陪审员可能不精通法律事务,但是公平公正的观念是自然存在于每个人心中的,这是谁也无法剥夺的。在不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的情况下,对诉讼争论根据的事实却同样能作出他所认为正确的判断。而这一切都是与“精英化”无关的。

人民陪审员选任“精英化”与采用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初衷是矛盾的;不分性别、职业、教育程度、社会地位等条件,尽可能吸纳社会各阶层参与,这样才能符合司法改革追求司法公正的根本目的。 欧阳晨雨

我为什么没资格参选“人民陪审员”?

我是一家军工企业的普通职工,平时爱参与法律活动。上月初,我在电视上看到本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选拔人民陪审员的消息,条件必须是“大专以上,政治上没有问题”。自认为符合,便在所在辖区司法办填表报了名。4月5日,我到辖区办事,顺便去司法办问问情况。一位工作人员说,区法院已经定了人员,说罢递过来一张名单。在32名候选人中,有处长教授妇联主席村支书站长人大代表等,没有我等工矿企业职工和普通老百姓身份的人。不满之余,我在电话中向区法院有关人员提了意见。针对我提出的“不见面、不面试、不下来了解就这么定了”有失公平的质疑,对方答应向上反映。两天后我在报上看到这样一则消息:“×× 中院(选定的)403名人民陪审员中,博士7人,硕士22人,学士173人,大专181人。大专以上95%;注意吸收了社会不同行业、专业的各类人员。其中有人大代表26人,政协委员13人。”(见《××晚报》4月7日2版“权力:人民陪审员=法官”一文)。

我不知道我为什么会落选,只知道在一些国家,普通百姓当人民陪审员多的是;我不知道我什么地方不适合当选,只知道我的“人民陪审员”之梦算完了,但对选拔中的质疑没有完。比如文中为什么没有提官员多少名,没有提普通老百姓多少名,却强调博士硕士的“知识性”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代表性”;既然要求“大专以上”,又何来“大专以上95%”,另外不是大专以上的5%又是些什么人等等。总之,我有一种被“忽悠”的感觉。

被“忽悠”了又能怎么样呢?思前想后,关于我为什么会未选先落的问题,我的结论是,我是弱势群体,收入低,空有一张大专文凭,当不了人民陪审员;我不是官员,不是学者,更不是人大代表,没有一点名气,所以只能陪看别人陪审。但愿这只是个别小老姓的遭遇,但愿这只是中国法制改革过程中一个小小的 “忽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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