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法律案例学习法学
作者:龚蕾
民事责任 什么是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而依法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在我国,民事责任包括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和侵权责任。 案例:个体户吕某酒醉后回家,又骑上朋友寄放在家中的摩托车乘酒兴兜风。天色已黑。吕某途径大兴子路左转弯后,迎面来一辆卡车,吕某慌了,自己即没有驾驶技术也没有驾驶执照,眼看要与卡车相撞。老陈的司机急忙相让一旁,并踩了急刹车,即撞翻了路旁的货摊,致使看摊的摊主黄某轻伤,损失价值连400元,为此黄向司机索赔,司机又请求吕代赔。
问题:此案例如何处理?
分析:本案例中卡车司机紧急刹车,撞翻货摊造成摊主黄某轻伤的行为是一种紧急避险的行为,目的是为了保全更大的利益——吕某的生命,本案例险情是由酒醉后开摩托车的吕某引起的。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因此,本案例中的损失应由引起险情的吕某赔偿。本案例中卡车司机不负赔偿责任。
合同法 什么是要式合同?是指必须采用特殊法定形式才能成立的合同。如不动产转让合同。 什么是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以保证合同履行为目的,于合同成立时或未履行前,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给付对方一定数额的款项。 案例:杨某是砖厂辞退的业务员,为报复砖厂,杨某利用过去某砖厂交给他的一张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与某大学签订了由砖厂提供普通红砖的合同,成交价为40万元,违约金比例是30%。该大学提货时,砖厂发现了此事,开始砖厂想以未订此合同为由拒绝履行,后考虑到有利可图,就口头要求宽限3个月交货,该大学同意。3个月后,砖厂因生产能力有限,未能按时交货,使大学施工受到影响。大学要求砖厂承担责任,砖厂以杨某无权订立合同,合同无效为理由,拒不承担责任。
问题: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此案例应如何处理?
分析:合同有效。砖厂与大学口头约定推迟交货日期,应视为是对杨某所订立合同的追认,杨某的无权代理行为因而转为有权代理。因杨某与某大学所签订的合同得到砖厂的追认,为有效合同,而砖厂未能按时履行合同,影响某大学的施工,故应承担违约责任。但违约金比例如过分高于或低于造成的损失,应将其调整。
民事法律行为
什么是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为了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而实施的合法行为。 什么是无效的民事行为?是指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自始,当然,确定,绝对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案例:甲,乙大学毕业后在同一单位工作,且同住一家,乙曾购买一台海尔冰箱,4100元。因乙被派往外市工作,乙将该冰箱委托甲保管。甲与丙是好友,丙知甲曾在推销中拿过一笔不小的回扣未上缴。丙想低价购买该冰箱,并指使甲给乙写信说,该冰箱已坏,可否地价处理。乙回信说,如情况属实,可处理。甲便作价100元卖与丙,并通知乙。后乙知情,引起纠纷。
问题:甲乙之间的行为在法律上应如何定性?为什么?本案例应如何处理?
分析:甲,丙的行为是无效民事行为。理由是他们恶意串通,损害乙的利益。本案例应认定为无效民事行为。乙对此可要求丙返还冰箱,乙退还丙的100元货款;如丙已造成冰箱损失,乙可请求赔偿损失,对此损失由甲,丙负连带责任。
债权
什么是债?是指特定当事人之间请求为特定行为的一种民事法律关系。
什么是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而取得利益并使他人受损的事实,是债的发生根据之一。
什么是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保护他人利益的目的,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他人提供服务的事实,是债的发生根据之一。
案例一: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塔吊设备租赁合同,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提供塔吊及附属设备、工具等。租期1年,租金1万元。合同签订后,甲公司预交了1万元租金,但甲公司使用5个月后便不再需要该塔吊设备,遂向乙公司请求提前半年终止该租赁合同,乙公司同意甲公司的请求。甲公司立即将承租的塔吊及附属设备,工具等返还给乙公司,经乙公司验收交接完毕。3个月后,甲公司向乙公司提出请求,返还其预交的半年租金5000元。
问题:分析这个案例。
分析:本案例中,乙公司收取甲公司预付的1万元租金,因租赁合同提前半年解除,多收取的5000元属于不当得利,甲公司有权请求乙公司返还其所得的不当得利。乙公司取得的5000元虽然在租赁合同成立时是有合同根据的。但因租赁合同提前半年解除,则其占有的合法根据不存在了,乙公司所得利益正是甲公司所受的损失。根据不当得利的效力,乙公司有义务返还其所得的不当得利。
案例二:某年春,单身农民丁某在承包的耕地上种植5亩西瓜,当同年7月西瓜成熟时,丁突然患病住进医院。此时大约有5万公斤西瓜待收,面临烂在地里的危险。丁某邻居范某得知此情况后,未征得丁某同意,用三天时间连夜将丁某的西瓜抢收回来,全部堆放在丁某家的院内,准备替丁卖掉。在抢收中因雇佣汽车运输支出运输费用200元。抢收完丁某的西瓜后,范某才收获自家所种的西瓜,因延误收获时间,范某的西瓜也受到了损失。范某因出售自家的西瓜,未能顾及丁某的西瓜。5天后,范某售完自家的西瓜,欲替丁某去卖西瓜,发现丁某的西瓜已有1/3腐烂,其余的也难保存。而几万斤的西瓜一时又难以找到买主,在此情况下,范某以低于市场价格将丁的西瓜售出,共得款7000元。1个月后,丁某病愈出院。范某将7000元交付给丁某,并向其说明情况。丁认为范某的行为侵犯了他的财产所有权,属于侵权行为。而范某认为自己为了避免丁某的西瓜受到损失进行抢救,属于无因管理,不仅不应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还有劝要求丁支付200元运费。
问题:本案例属于侵权行为还是无因管理?为什么?
分析:范某抢收和处理丁某所种植的西瓜的行为应属于无因管理。范某有权请求丁某偿还因抢救西瓜而支付的200元汽车费。依照无因管理的成立条件,范某抢收丁的西瓜和处理腐烂西瓜的行为,是在无法定或约定的条件下,为了他人的利益而进行的管理行为,应属于无因管理。在西瓜抢收季节,范某为了丁某的利益,延误抢收时间而使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害。虽然因为抢收和销售自家的西瓜而未能及时处理丁某的西瓜,因此给丁某造成一定损失,但是,这不是范某的过错。正是由于范某的无因管理行为,才减少了丁某的财产损失。丁某对范某的行为以怨报德是错误的。
案例三:任某在某市百货商场购买了一台彩色电视机,由商场送货上门。安装后任某的妻子打开这台电视机,既无声音又无图像,于是关闭电视机。隔了一会儿,又打开电视机,情况依然如故,就再次关上电视并拔掉电源,抱着孩子走出家门。不久,随着一声巨响,滚滚浓烟从任某家的窗户冒出。邻居发现后,立即冲进任某家中将火熄灭。屋内剩下一个烧焦的电视机。一个烧毁的电视柜及损坏程度不同的家具。事发后,任某向某市百货商场反映情况。商场会同技术监督局有关人员赴现场取证检测,确认火灾是电视机质量问题所致,责任在生产方。
问题:这是一种什么债的关系?商场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分析:这是一起因电视机爆炸引起的侵权行为之债,债权人是受害的任某一家,债务人是电视机的销售者某市百货商场和制造者某电视机厂。任某和他的妻子是连带债权人,某市百货商场和某电视机厂是连带债务人。债权人任某一家如果向某市百货商场请求赔偿时,该商场不得以自己无过错而拒绝履行债务。但是,该商场在承担了债务之后,因自己无过错,有权向某电视机厂追偿。
相邻关系 什么是相邻关系?是指不动产相邻各方在对各自所有的或占有的不动产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互间依法应给予方便或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案例:某市郊区甲,乙两村农民长期来往通行于某小学校园。后两村的企业和农民购买了汽车和拖拉机,仍从学校经过,因影响教学秩序,该小学修起围墙,并在校门派人值班。从而引起两村企业,农民与该小学的矛盾,一方强行通过,另一方不让通行。为此,小学与甲,乙两村委会协商,小学提出在学校墙外另辟一条新路。甲村委会提出:虽然是历史形成的通道,为保证教学秩序,可以另开新路,但因新路必须经过甲村土地,故提出要求乙村给予土地补偿。乙村委会则坚持使用历史形成的通道。为此,某小学诉至某人民法院。
问题: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分析:小学提出的请求是合理的。三方应共同投资修建新的通道。但由于新辟道路占用甲村土地,乙村应给予适当补偿。本案是相邻土地通行关系的纠纷,为了保证小学的教学秩序和安全,在有条件另开通道的情况下,应该支持学校的请求。但在新的通道建成之前,学校对原有的通道不得堵塞。代理 什么是代理?代理是指代理人依据代理权,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而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法律制度。 案例:甲电器商店派业务员乙采购一批小型冷热风机,代理证书载明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乙到某市看货后,觉得冷热风机不过是电热丝加小风扇,实际上想要热风,风不热,想要冷风,风又不冷,而且费电,不实用。于是自作主张与丙电扇厂签订购买1000台电风扇的合同,货款22万元。业务员乙回来后立即向经理汇报了订立电风扇合同的情况,经理听后批评了几句,事情就过去了。一周后,丙电扇厂将电风扇1000台运达指定地点。甲电器商店经理立即组织人员销售。不料,当年电风扇销售市场疲软,甲电器商店一个夏天仅销售出300台。丙电扇厂发货后,几个月不见对方付款,遂派人索要货款。甲电器认为派业务员乙是购买小型冷热风机,代理证书写得明明白白,商店只同意支付300台电风扇的货款,其余700台由丙电扇厂自行处理。丙电扇厂无奈诉斥人民法院。
问题:本案例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分析:人民法院应确认电扇购销合同有效,责令甲电器商店支付丙电扇厂货款及逾期违约金。业务员乙擅自做主购买电扇的行为本应是越权代理,但甲商店法定代表人知道此事后未作否认表示,应视为同意该越权代理,而且当丙厂将货物发运指定地点后,该店法定代表人立即组织人员销售,此行为证明甲商店追认了乙的越权代理行为。由于电扇市场疲软,整个夏天甲商店仅销售300台,是甲商店拒付货款的真正原因,但对于市场预测的错误不能作为违约的理由。合同法 什么是买卖合同?是指卖方将出卖的财产交付给买方所有,买方接受该项财产并支付约定价款的合同。 什么是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把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与受赠人,受赠人同意接受的合同。 什么是融资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什么是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什么是委托合同?是指受托人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委托人支付报酬或不支付报酬的合同。 什么是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案例一:某甲到自行车商店买车,经过挑选后,决定买一辆“飞鸽牌”自行车。该车价格为500元。某甲未带够钱,所以与车行将妥先付300元不足款项在第二天取货时全部付清。为防止挑的这辆车被别人买走,某甲要求车行将车另行存放。车行随即将这辆车推到了后院的走廊下,不幸这辆车当晚被盗。第二天,某甲携带款到车行取车时,车行说,你的车昨天晚上被盗,我们不能再给你自行车。你还得交清欠款200元。乙听后大为恼火,便和车行人发生争吵。双方争执不下,某甲便向法院起诉,要求车行退还货款。 问题:该车所有权是否发生转移?车行应否向某甲退还货款? 分析:《民法通则》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某甲与车行的自行车买卖合同已经成立。但由于某甲钱未带够,所以车行并未将自行车交付与某甲,因而自行车的所有权尚未发生转移。在自行车所有权未发生转移而且由车行实际控制的情况下,该车的被窃完全是由车行自身的原因造成的,某甲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因此,车行应如数退还某甲已交付的货款。 案例二:甲公司于1992年1月从乙公司租赁塔吊一台,约定承租期为2年。在甲公司承租期间,乙公司将该塔吊卖给了丙建筑工程公司。丙公司随即要求甲公司将塔吊返还给他们,甲公司因工程未完不能立即返还,丙公司即强行运走该塔吊,为此,双方发生争执。
问题: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分析:甲公司有权要求丙公司继续履行租赁合同,丙公司因强行运走塔吊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在租赁合同履行期间,出租方将租赁物卖给第三方受法律保护,但租赁合同对新的所有者继续有效。本案乙公司在租赁合同履行期间将塔吊卖给丙方虽然是合法的,但租赁合同对丙公司继续有效。只不过出租方改变为丙公司,甲公司应向丙公司交纳租金,并在合同期满后,将承租的塔吊返还给丙公司。丙公司在租赁合同的有效期期限内强行拉走塔吊的行为是一种违约行为,应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关系 什么是个人合伙?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约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的行为或组织形式。 案例: 公民甲,乙丙订立协议,三人各出资1万元共同购买汽车从事货物运输,共同管理,按出资比例分别和承担亏损。三人依约出资买下一台卡车,由甲驾驶,乙,丙负责装卸货物,长期为宏安公司运输货物。某日,甲,乙,丙三人饮酒吃饭后运送货物,途中甲操作失当发生车祸,致使卡车毁坏,所运价值6万元的货物全部损失,宏安公司向三人索赔时,乙丙称此车祸是由甲不慎驾驶所导致,因此发生的货物损失由甲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甲辩称该车是自己和乙,丙共同购置,因车祸引起的损失应由三人共同承担,故不同意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宏安公司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甲,乙,丙三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问题:甲,乙,丙三人是何种法律关系?理由是什么?宏安公司遭受的损失应当由谁负责赔偿?根据何在?
分析:甲,乙。丙三人是合伙法律关系。理由是,三人共同出资,共同劳动,共同管理,按出资比例分红和承担风险,完全符合我国《民法通则》所规定的合伙法律关系的基本要求。宏安公司遭受的损失应当由甲,乙,丙三人共同负责赔偿。根据是,宏安公司与甲,乙,丙三人组成的合伙发生运输合同关系,甲,乙,丙三人在共同运输过程中发生的车祸致使宏安公司货物受损,只能由甲,乙丙三人对赔偿宏安公司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所有权 什么是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案例一:1987年11月27日下午,某村农民王某在自己承包的田中挖菜窖时,发现一个装满银元的坛子,打开一数,整整500块银元。事隔一天,本村民陈某等兄弟5人提出这些银元是他家祖父所埋,应当归他们所有,此事遭到王某拒绝,他认为谁捡的就应该归谁。为此,陈某等兄弟5人诉志某人民法院。经,某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被告王某大承包田原为陈某家的祖业地,原告的祖父陈甲是清末秀才,家中富足。陈甲在世时与其子陈乙一起将一坛银元埋于村西自家地中。陈甲于解放前去世,1986年陈乙病重期间对其子陈某等5人留下遗书,告知在村西原自家地内埋有一坛银元,由陈某等兄弟5人共同继承。事后,陈某等多次到该地寻找均未找到。某人民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向原告与被告双方指出,这坛银元属于地下埋藏物,但有明确的所有人,不是无主财产,发现人应将其所挖出的银元全部归还给陈某等人。依照《继承法》的有关规定,银元应根据陈乙遗嘱由陈某等5兄弟继承。在某人民法院的调解和法制宜传教育下,被告王某心服口服,自愿将银元归还原告。原告陈某等自愿将全部银元卖给国家指定商店。最后,原告为表示感谢,主动拿出85块银元的售价款赠给王某,王某亦向原告致以谢意。 问题:本案的调解处理是否妥当,为什么? 分析:某人民法院对本案的调解是正确的。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应该归国家所有,而不是归发现人所有,如果埋藏物,隐藏物有证据证明其所有人,发现人应该将埋藏物,隐藏物交还给所有人。本案王某发现的银元属于陈某兄弟5人所有。因此,通过人民法院调解王某将银元交还给原告是合法的。依照《继承法》该坛银元由陈某兄弟5人按遗嘱继承也是正确的。《民法通则》第79条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接收单位应当对上缴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本案某人民法院的调解中,原告为表示感谢,主动拿出85元银元的售价款赠给王某也是合理的。 案例二:;刘宪在市人民公园游泳时,丢失进口雷达手表一块,该表被人民公园游泳池的管理人员拾得后,即交给有关的行政管理部门。刘宪未能在有关的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保管期限内前去认领,该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将手表交给代售店拍卖,张军即在代售店按拍卖价买了手表,赠送给自己的男朋友杜辉。后来杜辉因参加运动会比赛,把手表放在其邻居李小健家中,于当日被小偷偷去。不久小偷被公安机关抓获。在审讯中,小偷供认自己曾在李小健家偷盗进口雷达表一块,并说自己将手表卖给袁某,因双方是在工厂门口相遇时谈妥卖表交易的,所以要价很便宜,定价是100元,但袁某实际上只交付了70元,其余一直未交。杜辉到公安机关去认领,提出将手表返还自己的请求。刘宪知道此事后,前去认定了这只表是自己丢失在公园游泳池的手表后,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军,杜辉返还其手表或者赔偿其损失。
问题:刘某是否有权请求张君,杜辉返还其手表或者赔偿其损失?为什么?刘某,张军,杜辉,李小健,袁某5人中谁对这块手表有所有权?为什么?
分析:刘某无权请求张某,杜某返还其手表或者赔偿损失。因为刘某虽然是手表的原所有权人,但其所有权因除斥期间届满,法律视之放弃而消灭。杜某对此手表享有所有权。如前述,刘某已经丧失所有权,张某在通过买卖行为取得手表所有权后又实施赠与行为,将其转让给男友杜辉,杜某作为受赠与人当然享有所有权,李小健只不过是手表的委托保管人,而袁某属于恶意非法占有该手表,当然不能取得所有权并依法负有返还手表于所有人杜某的义务。 共有 什么是共有?共有是指某项财产同时属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所有的民事法律关系。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称为共有人,其财产所有权称为共有权,共有权的客体称为共有财产。 什么是按份共有?按份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对同一项财产按照份额享有所有权,又称分别共有。 什么是共同共有?是指共有人对全部财产不分份额地享有平等的所有权。 案例:村民宋某、薛某、和申某合伙经营运输业,三人合资购买卡车一辆,小型拖拉机一台,价款共26万,宋某出资6万元,薛某,申某各出资10万元。由宋某开车,薛某和申某协助联系业务做助手。合同约定,三方各自占有合伙经营的1/3份额,按比例分享利益和承担风险。合伙经营两年后,薛某想个人外出经商,以10万元价格将自己的财产份额转让给外村一个朋友张某,由张某参加合伙经营,并按1/3的比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但薛某事先未征得宋某和申某的同意,当张某参加运输活动时遭到宋某和申某的拒绝。为此,发生纠纷,诉至某人民法院。
问题:本案例应如何处理?说明理由。
分析:薛某作为合伙财产的共有人有权转让其财产份额。但在其转让时应先通知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而薛某在未通知其他共有人的情况下将其财产份额转让是无效的。由于合伙经营的财产会不断损耗,因此,薛某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实际价值亦应先评估共有财产的价值以后确定。本案在宋某、申某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条件下,薛某的转让行为才是有效的。合伙经营是在合伙人之间相互了解和信任的基础上,依照合伙合同建立的。张某取得薛某的财产份额,并不意味着其必然成为合伙人。宋某,申某有权拒绝张某参加合伙经营。在合伙关系继续存在条件下,张某取得的共有财产份额经宋某,申某同意其参加合伙经营,才是有效的。如果宋某,申某拒绝张参加合伙经营,则合伙关系终止,各合伙人按照份额分割共有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