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珠海市应急管理局官方网站公示信息显示,天顺(珠海)新能源有限公司因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经查,天顺(珠海)新能源有限公司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主要证据有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现场储存危险化学品台账等。
2018年4月18日,以上事实违反了如上相关规定,珠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该企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6万元。
根据企查查官方网站搜索信息了解到,天顺(珠海)新能源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11月05日,注册地位于珠海市富山工业园富山六路2号(1号厂房),法定代表人为刘明生。经营范围包括新能源风力发电成套设备及其零部件、锅炉配套设备、起重设备及其零部件的研发、生产、加工、销售,及提供相关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运输服务;自营和代理机电设备相关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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