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把债务人拉入失信人黑名单?
如果想债务人拉入失信人黑名单可以向法院提出请求,现阶段,把老赖归入黑名单,只有两个途径:
1、法院自动把被实行人拉入黑名单。一般法院强制实行未果后,且被实行人又契合失期行为的条件,那么法院就会直接把被实行人列入黑名单。
2、由请求人向法院请求把被实行人列入黑名单。请求人只要以为被实行人契合以上失期条件,就可以向法院提出请求将其归入老赖黑名单。请求时,一般也要提交请求书。请求书要写明请求事项,事实与理由等内容。
相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1)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2)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3)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4)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5)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二、什么情形下需要删除黑名单的信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一)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
(二)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
(三)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
(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
(五)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
(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
(七)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有纳入期限的,不适用前款规定。纳入期限届满后三个工作日内,人民法院应当删除失信信息。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重新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六个月内,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我国目前只有法院有权将公民拉入信用黑名单,拉入后需要将相关公民的信息公布。由于可以被拉入黑名单的情形是法定的,故此对于债权人来说,发现债务的行为满足法定情形之后,也可以向法院提出债务人拉入失信人黑名单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