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需要对财产取得权属证书的主要是不动产和法律规定的特殊动产。由于客观的原因,有时当事人取得财产时不能及时得到权属证书,例如,当事人购买的房屋,在购买后的一段时间里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及时办理权属证书,或者有关部门没有颁发产权证书。在这个期间,当事人如果以该房产抵押,在进行抵押物登记时就无法提供产权证书。对于实践中的问题应当实事求是地对待,对于抵押人有其他权利证书证明其实质上取得了该财产所有权,例如,购房合同书,付款****等证书,并以这些权利证书进行了抵押物登记的,抵押物登记有效;没有登记的,也应当确认抵押担保有效,只是不能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关于对抗第三人的效力的含义,参见有关抵押物登记的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