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附带提供给用户和消费者金钱、实物或者其他好处,作为对交易的奖励。《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进行了列举,将其列入法律所禁止的范围。不正当有奖销售的构成要件有:
1.行为主体是出售或提供服务的经营者
如果是经政府或有关部门批准进行的彩票发售等活动,则不属于本法规制的范围。即使是非法从事彩票发售行为,也应当是受到其他法律的禁止,也不是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范围。
2.经营者实施了法律禁止的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1)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2)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注意这里“质次”并不一定是不合格的商品。这里强调的是质量和价格不相符。
(3)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
在抽奖式有奖销售分多次开奖的时候,合计最高奖项也不得超过5000元。可见这种最高奖项的最高限额规定针对的是中奖的可能性,而不考虑中奖的现实性。
[例]某商厦开展有奖销售活动,其公告中称:本次活动分两次抽奖,第一次一等奖5名,各奖彩电一台(价值4500元)。所有奖券还将进行第二次抽奖。第二次一等奖2名,各奖冰箱一台(价值2000元)。此次活动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答案]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3.经营者存在主观故意
4.经营者的目的在于争夺顾客,扩大市场份额,排挤竞争对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