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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失业人员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

发布部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文号: 陕劳社发[2002]4号

根据国务院《条例》和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失业人员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申领支付办法》(陕劳社发[2001]287号)的规定,现就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申领和支付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范围:

(一)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

(二)经认定已纳入陕西省下岗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下岗失业人员(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的《陕西省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卡》为准)。

(三)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认定原已进入国有企业再就业中心享受基本生活费保障待遇的中央国有企业下岗职工。

二、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标准。

(一)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和下岗失业人员在领取生活费期间可享受一次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

(二)职业培训补贴标准:职业培训包括职业指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300元。具体标准以培训时间为准。培训时间10天(或满40课时)至19天的,每人补贴100元;培训时间20天至29天的,每人补贴150元;培训时间30天至39天的,每人补贴200元;培训时间40天以上的,每人补贴300元。培训的时间以实际天数为准,每天培训时间不应少于4课时。培训时间不足10天(或不足40课时)的不予补贴。

(三)职业介绍补贴标准: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100元。具体标准以失业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期限为准,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6个月(含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每人补贴50元;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1年((含1年)以上的,每人补贴100元。社区就业或从事家政服务者,以失业人员与用工方签订的协议期限为依据并按上述标准予以补贴。

三、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机构指定的范围和程序。

(一)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机构的指定范围: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机构必须是由劳动保障部门举办或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成立的职业培训机构或培训基地和职业介绍机构。

(二)指定的程序:职业培训、职业介绍机构应写出申请并附成立批准文件复印件及职业培训、职业介绍有关资料,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失业保险机构,县(区)级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机构经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失业保险机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报省厅备案。经指定的职业培训、职业介绍机构应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三)职业培训、职业介绍机构实行年检制。对被指定的职业培训、职业介绍机构按照谁指定谁年检的原则,每年开展一次年检,年检的内容主要是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质量、效果和参加培训、职介人员的评价情况。对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质量、效果差的,不开展工作的或逾期不参加年检的职业培训、职业介绍机构,取消补贴资格。对弄虚作假、骗取两项补贴,致使失业保险基金损失的,按规定追回损失并取消补贴资格。

四、培训机构开展减免费培训,在组织培训班前应将开设专业、教学计划、招生对象和人数、培训期限和方式、师资情况、培训费用及提供就业服务手段等,书面报送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失业保险机构和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备案。培训结束后,职业培训机构应提出补贴申请并附陕劳社发[2001)287号文件规定的资料,报送同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提供培训的质量和效果按条件审核提出拨付意见,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后,对符合补贴条件的,由同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拨付补贴费用。

五、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按照《关于失业人员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申领支付办法》的规定审核支付两项补贴,严格各项审批条件和手续,认真审核失业人员或下岗失业人员原始证件,同时,应留存复印件备查(复印件由申请领取补贴者个人或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机构提供,保存期限为2年)。确保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真实可靠,有关申请表和花名册详实准确。在审核发放两项补贴后,应做好相关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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