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9日,南京政府法制办公布《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草案中明确,未成年遭监护人侵害的额,相关机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否则将会受到处分。草案还规定了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得实施五种行为,以保护未成年人的安全和权益。下面就由法律知识网小编在本文一一介绍。
遭监护人侵害 相关机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对于遭到监护人侵害的未成年人保护,草案明确了“强制报告”的规定,即行政机关、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儿童福利机构、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监护人侵害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或者综合服务平台报告。
如果上述单位发现未成年人被侵害不予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对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处分。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需要立即出警制止侵害行为。
未满6周岁未成年人不得独处
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九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让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单独居住与“独处”还是有所区别的,后者规范范围更广也更加细化。鉴于不少儿童发生意外事件都是由于监护不当让儿童独处造成的,可以说,本条款的制定很好地弥补了这一漏洞。
我国民法通则第十二条规定,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去年1月起施行的《广州市未成年人保护规定》规定:“不得将未满十周岁的或者基于生理原因需要特别照顾的未成年人交由未满十六周岁或有可能影响未成年人安全的人代为照顾。”
草案规定的是未满六周岁,但六周岁到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样也需要保护。是否能独处的年龄界定,要看未成年人是否能对自己的行为能力作出判断、能否识别和规避周围环境存在的危险。
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得实施的五种行为
《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草案)》规定了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得实施的五种行为:以暴力侵害方式造成或可能造成未成年人身体伤害的;长期以饥饿等方式惩罚未成年人,使其生长发育受到不利影响的;让未满六周岁或者基于生理原因需要特别照顾的未成年人独处的;将未满六周岁或者基于生理原因需要特别照顾的未成年人交由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患有法定报告传染病的人员代为照顾的;长期使用显著伤害未成年人自尊心的侮辱性语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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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六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