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劳动法中试用期辞职条款
律师解答: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的工资不得低于同一岗位的最低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的80%,也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第二十一条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除外。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原因。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可以终止劳动合同。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终止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支付社会保险费的。(四)违反法律、法规的。
相关法规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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