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家住江阴月城的陈先生真是觉得很委屈,停在自家门口的车居然“撞”死了人,自己还因此被死者家属告上了法庭,要求巨额索赔。近日,江阴法院审结了该起交通事故纠纷。
据扬子晚报报道,岁末年初聚会多,喝酒当然是在所难免。这一天晚间,朱某与一众朋友喝完酒后,驾驶着电瓶车回家,当时已是凌晨一点多,田间村道光线昏暗,朱某喝得醉醺醺,电瓶车开得歪歪斜斜,不甚就撞到了陈先生停在自家门口的小轿车,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交警大队作出的事故成因分析意见书,载明“死者朱某由于颅脑损伤死亡,送检的朱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2.40mg乙醇/ml血液;朱某夜间醉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未及时察明车前情况,撞到停放在水泥场地上的轿车,造成事故。根据相关规定,醉驾的朱某应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但原告坚持认为,陈先生也应该承担部分责任。
原告据此当庭向陈先生索赔四十余万元。陈先生觉得很冤枉,他表示,自己每天都这么停车,而且车辆离村道还有五六十公分的距离,根本不会影响电瓶车的通行。
原被告双方各执一词,争论不休。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开庭前,承办法官带着当事人双方到事发现场勘察情况,也确定了事故发生时陈先生将车停放在自家水泥场地上,确实与相邻的村道之间存在一定的间距。
尽管不需要承担责任,但法官解释,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因此,陈先生需在无责赔偿范围内承担不超过10%的责任。又因陈先生在保险公司承保了商业险及不计免赔险,他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