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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纠纷举证材料都有哪些?

一、医疗事故纠纷举证材料都有哪些?

医疗事故纠纷举证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1、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材料,如身份证或户口薄等。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清单、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当事人在诉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后曾有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4)当事人为医疗纠纷中死者家属的,应提交死者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证明及继承人基本情况的证明(包括户口卡,当地派出所证明等)。

2、证明双方当事人民事法律关系成立的证据,如门诊、住院病历、医疗费发票等

3、证明损害的事实发生的证据

(1)医生诊断证明或伤残证明。

(2)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报告或相关的医学文献资料、医疗专家意见。

4、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5、有具体诉讼请求的,应提交诉讼请求金额的计算清单。

二、医疗事故纠纷举证原则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8)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即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实行过错推定和因果关系推定。

1、实行因果关系推定,就意味着受害人在因果关系的要件上不必举证证明,而由法官实行推定。受害人只要证明自己在医院就医期间受到损害,就可以向法院起诉,不必证明医院的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实行因果关系推定以后,如果医疗机构认为自己的医疗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事实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可以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证明成立,推翻因果关系推定,免除医疗机构的责任;不能证明的,因果关系推定成立。

2、实行过错推定,受害人不承担证明医疗机构存在医疗过错的责任,法官直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如果医疗机构主张自己无过错,则须自己举证证明。证明成立的,免除其责任;不能证明的,则过错推定成立。

三、哪些情形可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1、医疗机构实施了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等行为时,可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情形】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3)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2、医疗机构免责情形

《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 【医疗机构免责情形】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1)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2)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3)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对于那些想要向法院起诉处理医疗事故的患者、或者是医疗机构来说,若是想要采取起诉的方式来处理纠纷,那么可以在起诉之前先收集相关对自己有利的证据,这是由于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之中,有可能会要求纠纷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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