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出资决议无效吗?
------------《股东会出资决议》---------------
1.股東張三技術入股(占53%);....
2.经股东会讨论方案如下:
張三从2005年9月起到2007年12月止,不得离开本公司,否则赔偿100万元。
股东签名:.........
公司公章
2005.9.15
问题:
对上述《股东会出资决议》第2项如下两种理解那个对那个错:
第一种理解:張三在规定时间内作为自然人不能离开公司,不能去其他地方工作(劳务关系),只能在本公司上班;
第二种理解:上述《股东会出资决议》第2项真实意思及其法律效果均应是:答辩人在约定期限内不能脱离股东身份。否则按第一种理解:该决议若规定在上述期间内张三不能以自然人身份自由活动、不能从事其它工作等作为基本人身权利的话,该条款就非法限制甚至是剥夺了答辩人的人身自由权和劳动自由权,因属违法条款而无效。
究竟上述两个理解那个对?
中顾网律师解答:
不得离开公司可以指不能脱离股东身份,也可以指离职或不能在其他公司提供技术服务或劳务,具体解释需要参考其他资料或技术的特征等情况。如股东会的意思是指该名股东不得离职则该约定无效,但如理解为不得向其他公司提供技术秘密则可认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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