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税金包括纳税人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关税、等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以及发生的城市房产税、车船牌照使用税、印花税等,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的税费。(根据相关税法整理)
(二)损失是指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各项营业外支出、经营亏损、投资损失。外商投资企业的资产发生盘盈、盘亏、报废、毁损等,按下列规定办理:
1.盘亏或毁损的存货,在扣除过失人或保险公司等的赔款和残料价值后,计入有关费用,其中属于非常原因造成的净损失,列入营业外支出。盘盈的存货按同类存货的实际成本相应冲减有关费用。
2.盘亏或毁损的固定资产,按原价扣除累计折旧和过失人或保险公司等赔款后的净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盘盈的固定资产,按原价扣除累计折旧后的净收益,计入营业外收入。因报废、变卖等原因而发生的固定资产清理净损益,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3.企业在工程施工中发生的固定资产盘盈或盘亏,以及固定资产清理净损益,计入有关工程成本。
4.在建工程发生的报废、毁损,在扣除残料价值和过失人或保险公司等赔款后的净损失,计入继续施工的工程成本;对于非常原因造成的报废、毁损,其净损失在筹建期间计入开办费,在投产营业后计入营业外支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财务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