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工种一般是指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种。
具体包括:
1、电工作业;
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3、起重机械作业;
4、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
5、登高架设作业;
6、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
7、压力容器作业;
8、制冷作业;
9、爆破作业;
10、矿山通风作业;
11、矿山排水作业;
12、矿山安全检查作业;
13、矿山提升运输作业;
14、采掘(剥)作业;
15、矿山救护作业;
16、危险物品作业;
17、经国家局批准的其它作业。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