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在办理退休手续后,主要的待遇分为两个方面的待遇。一是退休后的养老基金待遇;二是死亡以后家属领取的死亡待遇。下面和大家分享相关的知识要点:
按照社保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在办理退休手续后不幸去世的还可以领取四笔钱。其中属于死亡待遇的只有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两笔钱,属于个人账户方面的有养老金个人账户余下的资金和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余下的资金。
第一,丧葬补助金。
丧葬补助金是属于退休人员死亡以后,由社保基金支付给死者家属办理死者丧葬事宜的补助费用,采取定额包干使用的原则,所以称为丧葬补助金。丧葬补助金是按照省级人社部门的规定执行,不同的地方丧葬补助金的标准是不一样的。比如重庆市的丧葬补助金就是每人2000元;湖南省企业退休人员的丧葬补助金是按其死亡时上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的四个月发放;山东省企业退休人员的丧葬补助金是按照上年度所在市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三个月的标准计发。
第二,一次性抚恤金。
一次性抚恤金是指退休人员死亡以后,对死者生前依靠死者养老金生活的配偶或是直系亲属的一种生活补助费用和精神慰问费用,一次性抚恤金是由当地养老保险基金进行支付的,抚恤金标准也是按照省级人社部门的规定执行。比如重庆市是按照企业退休职工的缴费年限来计算的,最高不能超过15个月上年度退休人员的月平均养老金标准;山东省是按照退休人员死亡时最后一个月基本养老金20个月的标准发放;湖南省是按照缴费年限来计算的,每满一年计发一个月死亡时上一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最多不超过20个月。
第三,个人账户养老金没有领完的部分。
在计算养老金时,养老金是按照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两个部分来计发的。其中个人账户养老金是按照个人账户总额除以相对应的计发月数,60岁退休计发月数为139个月,55岁退休计发月数为170个月,50岁退休I计发月数为195个月。退休人员在死亡时,如果个人账户相对应的计发月数没有领取完的,余下的个人账户资金一次性发给家属。
第四,医保个人账户资金。
退休人员如果在退休后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的,或是在退休后继续缴纳职工医疗保险的,都要按照一定的比例返还部分资金到个人账户。退休人员死亡以后,如果医保个人账户资金没有使用完的,结余的部分可以一次性返还给家属。
综上所述,退休人员死亡以后,按照社保法的规定,享受丧葬补助金、一次性缴抚恤金等死亡待遇,除了死亡待遇以外,退休人员养老金个人账户没有领取的完的部分,医保个人账户结余的部分,都可以由家属一次性继承和领取。上述四笔费用的领取,需要家属带上死亡证明、火化证明,身份证明等资料到退休地的社保部门和医保部门分别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