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在平时的生活中越来越经常听到劳动仲裁这一法律名词,这是因为在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而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打破了计划经济时期的铁饭碗,劳资关系更加活跃的同时,也变成越加不稳定,导致劳动争议的数量呈不断上升的趋势。申请劳动仲裁是解决劳动争议的重要手段,也是提起劳动争议诉讼的必经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一般来说,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需要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力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申请仲裁。一年的仲裁期间与诉讼时效相似,适用中断、中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