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1日,海南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阶段性降低货物港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市县交通运输局、各市县发改委认真组织落实,确保降费措施落到实处。
《通知》要求,阶段性降低货物港务费收费标准。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将实行政府定价的货物港务费收费标准降低20%。鼓励各地结合本地实际,疫情防控期间加大港口经营性收费优惠力度。港口经营人等相关单位要严格执行政府定价管理规定,根据《通知》及时调整对外公示的收费项目名称和收费标准。
同时,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将《通知》及时、准确传达到相关经营人和单位,督促港航企业和相关单位认真落实口岸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和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确保降费措施落到实处。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加强水运市场监管,发现涉嫌违规收费的,积极配合有关主管部门进行查处,进一步规范海运、港口等收费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