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商务部等17部门关于搞活汽车流通 扩大汽车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里面对发票开具提出了一些新政策。
划重点:
1、明确登记注册住所和经营场所在二手车交易市场以外的企业可以开展二手车销售业务。
2、对从事新车销售和二手车销售的企业,经营范围统一登记为“汽车销售”,按有关规定做好备案。
3、自2022年10月1日起,对已备案汽车销售企业从自然人处购进二手车的,允许企业反向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并凭此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4、明确汽车销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将购进并用于销售的二手车按照“库存商品”科目进行会计核算。
5、自2023年1月1日起,对自然人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出售持有时间少于1年的二手车达到3辆及以上的,汽车销售企业、二手车交易市场、拍卖企业等不得为其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不予办理交易登记手续,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理。
附:二手车交易的增值税处理
注:自2022年4月1日-2022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免征增值税,开具免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票样:
·发票联为棕色,购车方记账用;
·转移登记联为蓝色,公安部门留存;
·出入库联为紫色,开票方留存;
·记账联为红色,开票方留存;
·存根联为黑色,开票方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