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疫情影响的这几年,很多中小微企业都面对着巨大的生存压力导致经营困难,因此停工停业,甚至还有企业以不可抗力为由暂缓发放工资。其实这些都是不合法的行为,我们来看下面这个案例。
01 案件介绍
李某是某电商公司淘宝店运营,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公司于每月月底发放李某当月工资7000元。受疫情影响,电商公司按照所在地区人民政府施行的防疫措施,自2022年3月4日起停工。3月底,李某发现公司未发工资,便询问公司人力资源部门,人力资源部门答复:“因疫情属不可抗力,公司与你的劳动合同中止,3月停工你无需上班,公司也没有支付工资的义务。”李某对此不理解,于4月初,通过互联网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经仲裁裁决,电商公司应支付李某2022年3月工资7000元。电商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起诉,一审法院判决与仲裁裁决一致,电商公司未上诉。
02 普法讲堂
问:因疫情停工,公司能以“不可抗力”为由不发工资吗?
答:不可以!受疫情影响的民事合同主体可依法适用不可抗力条款,但劳动合同主体则不可适用且不得因此中止履行劳动合同。
公司正确做法应如下:
(1)员工能够通过电话、网络方式正常劳动的,按照正常标准支付工资;
(2)能休年假的,优先抵扣年假;
(3)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由用人单位发放生活费。(对于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各地政策不同。如上海及天津是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100%;广东、江苏、浙江是80%;陕西是75%;北京、安徽是70%。)
(4)用人单位确因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影响致生产经营困难的,经与本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可缓发劳动者工资。延期支付工资的时间应告知全体劳动者。
03 法律依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
第一条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第二条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全国总工会 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 全国工商联《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
第三条 协商处理疫情防控期间的工资待遇问题……
(五)支持困难企业协商工资待遇。对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鼓励企业通过协商民主程序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对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要引导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帮助企业减轻资金周转压力。
对于用人单位不合法的拖欠工资行为,劳动者可以拨打12333进行投诉,也可以直接向用工所在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举报,或是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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