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卫生厅广泛听取基层意见,认真调研测算,协调相关部门,积极争取政策,出台了《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进一步明确了乡村医生有关政策,尤其是村卫生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的补偿、养老保险等问题。
一、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的补偿问题
我省关于注册在岗乡村医生实行基药后的补助,主要通过以下三个渠道解决:
一是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的专项补助。中央财政专项补助3000元/年/村卫生室,从2012年起,省财政对村卫生室的补助标准提高到4500元(高海拔地区仍执行1万元标准),市县补助标准提高到2500元。
二是政府购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费。对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主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合理补助。村卫生室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职责分工的经费分配比例将由32.72%提高到40%,经绩效考核后发放。
三是一般诊疗费。在综合考虑新农合基金承受能力和不增加群众个人负担的前提下,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全省将由每门诊人次3元(含一个疗程)提高到5元(其中新农合报销4.5元,农民自付0.5元)。
二、养老保险问题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要求,“各地要结合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以下简称新农保)的推进,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参加新农保,对符合新农保待遇领取条件的乡村医生发放。各地政府可以采取补助等多种形式,妥善解决好老年乡村医生的保障和生活困难问题,具体办法由当地政府结合实际制定。”,我省在《实施意见》中明确要求“各地按照《四川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参加新农保,对符合新农保待遇领取条件的乡村医生发放养老金。乡村医生可以参照个体工商户的办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规定缴费,符合退休条件的,按规定领取养老金。各市(州)、县(市、区)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采取补助等多种形式,妥善解决好老年乡村医生的保障和生活困难问题,具体办法由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自行制定,自行负担相关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