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发行期,公债可分为短期公债、中期公债和长期公债。
短期公债是指发行期限在一年之内的公债,又称为流动公债。短期公债流动性大,因而成为资金市场主要的买卖对象,是执行货币政策,调节市场货币供应量的重要政策工具。
中期公债是指发行期限在1到10年之内的公债,政府可以在较长时间内使用这笔资金,因此在许多国家占有重要地位。
长期公债是发行期限在10年以上的公债,其中还包括永久公债或无期公债,发行长期公债,政府长期使用资金,但由于发行期限过长,持券人的利益会受到币值和物价波动影响,因此长期公债的推销往往比较困难。
2、按发行地域,公债可分为国家公债和国外公债。
政府在本国的借款和发行债券为国内公债,简称内债。发行对象是本国的公司、企业、社会团体或组织以及个人。发行和偿还用本国货币结算支付,一般不会影响国际收支。
政府向其他国家的政府、银行或国际金融组织的借款,及在国外发行的债券等,为国外公债,简称外债。
3、按可否自由流通,公债可分为上市公债和不上市公债。
可以在债券市场上出售,并且可以转让的公债,称为上市公债。上市公债增强了公债的流动性,在推销时比较顺利。多数的公债都是可以进入证券市场自由买卖的。
不可以转让的公债,称为不上市公司。之所以限定某些债券不可出售,往往具有政治、经济方面的特定原因和目的。为了保证发行,政府通常必须在利率和偿还方法上给予某些优惠。
4、按举债形式,公债可分为契约性借款和发行公债券。
政府契约性借款,是政府和债权人按照一定的程序和形式共同协商,签订协议或合同,形成债权债务关系。
公债券,即向社会各单位、企业、个人的借债采用发行债券的形式。发行债券具有普遍性,应用范围广。
5、其他分类方法。如按发行主体,可分为中央公债和地方公债;按公债计量单位,可分为实物公债和货币公债;按利息状况,可分为有息公债和有奖公债;按公债用途,可分为生产性公债和非生产性公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八条【债务的清偿】债务应当清偿。 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