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业医师法对非法行医的处罚
《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卫计局会依据第三十九条"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规定进行处罚。
二、非法行医罪的行为怎么认定
1、客体方面
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医疗机构的管理制度及公众的生命健康安全。
2、客观方面
(1)必须有擅自从事医疗活动的行为。
(2)擅自从事医疗活动的行为,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刑法中对非法行医罪所规定的"情节严重"属于定罪情节,而非单纯的量刑情节。
3、主体方面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包括中国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单位不构成该罪。
4、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具有行为故意,而不是犯罪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不具备行医资格,仍然从事医疗活动。
三、未取得职业资格行医是非法行医罪吗
1、涉嫌非法行医,很有可能构成非法行医罪,一般情况下被行政机关处罚过没有改正或者非法行医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认定构成非法行医罪。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进行了明确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
(1)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2)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
(3)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
(4)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
(5)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