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法律领域中,及时、适当地履行通知、催告程序对于民事主体行使请求权、形成权等民事权利有着决定性作用,其直接关系到时效的中断、权利的获得、法律关系的存废等一系列法律问题。
就劳动关系而言,尤为突出地表现在如何有效地送达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这一问题上,笔者在此着重解析通过中国邮政EMS特快专递寄送解除通知书的法律效力问题,由此引申的一系列通知催告文书均可遵循该种做法。
从劳动关系解除权的法律性质上看,除《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协商一致解除合同情形以外,从第三十七条至第四十一条所规定的解除权均属于形成权,该权利在单方作出意思表示送达即生效,无需依赖相对方的允诺。当然,在劳动者依据第三十七条提出解除合同时,法律在此作出了提前一定期限通知的程序性要求,由此产生了未到期限的解除意思表示能否撤销的争议,并引发附条件或附期限的权利与形成权的性质不符的矛盾,该争议在此暂不作论,因为其并不影响当存在法定情形时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单方作出解除通知的法律效力。基于这一性质,如何有效取证证明解除通知的送达以及其依据的解除事由,笔者认为通过中国邮政EMS快递方式寄送书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同时在寄单上物品内容一栏注明是“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及具体的解除原因,是目前实践中最为便捷且较为容易保留证据的做法。
有人可能会提到也可以用邮局挂号信送达,理由是参照《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职工回单位并对逾期不归者按自动离职或旷工处理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179号)“以书面形式……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以挂号查询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但是邮寄挂号信时寄单封面上无法写明内容,挂号回执也并无内容项目显示,在双方对所寄内容物存在争议时,往往陷入举证困境。
实务中,笔者经常遇到这样的提问,当事人疑虑如果对方故意不肯签收邮件怎么办,另有人提出能否以同样的操作方式通过其他快递公司邮寄。在此,笔者从以下三点进行解析:
1
EMS邮寄具有权威性——因其是唯一适格寄递人
在我国,信件寄递业务由邮政企业专营,中国邮政是唯一具备寄递信函资格的主体。依据《邮政法》第五十五条“快递企业不得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不得寄递国家机关公文”,《邮政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65号,下称“邮政细则”)第四条“未经邮政企业委托,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经营信函、明信片或者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寄递业务,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信函是指以套封形式传递的缄封的信息的载体。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是指以符号、图象、音响等方式传递的信息的载体。具体内容由邮电部规定”,可见,如果擅自选择其他快递公司邮寄可能会使所寄信函的效力受到质疑。
2
EMS投递具有可靠性——因其拒收视为送达
由于解除权的性质决定了解除意思表示送达即生效,不需要相对方作出承诺或意见,因此只要在寄单上明示内容便足以为对方所知悉,拒收行为是在其知悉了该内容之后的,即使拒收也不影响解除合同通知书的生效。寄件人可通过EMS官网查询送达记录及签收回执,如果被拒收导致无法投递,邮政部门应当原件退回,同时寄件人可要求出具退件回执。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法释[2004]13号,下称“邮寄送达文书规定”)第十一条“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而法院专递也是中国邮政EMS的一个承运项目,可见该原则同样可运用到解除通知的送达问题上。
此外,即使相对人辩称非其本人签收而否认收到该通知书,也可据EMS投递的可靠性而斥之。依据“邮寄送达文书规定”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为送达:(一)受送达人在邮件回执上签名、盖章或者捺印的;(二)受送达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其法定代理人签收的;(三)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的工作人员签收的;(四)受送达人的诉讼代理人签收的;(五)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签收的;(六)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的”。
又依据“邮政细则”第三十七条“邮件的投递方式,除邮电部另有规定外,按下列方式投递:(一)按址投递城镇居民的邮件,按收件人地址投递到平房院落门口或者楼房地面层的信报箱或者收发室。单位、单位内附设的机构和个人以及单位院内宿舍用户的邮件,投递到单位收发室。收发室应当设在楼房的地面层,两个以上单位同在一处的,应当商定统一接收邮件的地点”,由此可见EMS的投递方式是有严格规章可循的,特别在投递对象为单位时必须保证投递到单位的收发室,此即为有效送达情形,劳动者举证注明内容的EMS寄单、所寄信函复印件、邮件送达回执等证据可形成环环相扣的证据链,具有高度盖然性,用人单位面对该份送达至其工商登记地址并被成功签收的邮件即使辩称并非其单位工作人员所签收,实践中也不会被采纳。
3
EMS举证具有便捷性——因其可使举证责任倒置
当就劳动关系的解除发生争议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下称“证据规则”)由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当该解除决定是由用人单位作出时,则须由用人单位对其解除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因此能够充分举证证明已履行通知解除的程序及具体解除事由是明晰纷争的关键。
在这个问题上,如果当事人正确地选择并适用了EMS邮寄解除通知书,则可以在举证问题上便捷地抢占先机,乃至引起举证责任倒置的效果。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为例,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关系时将在接下来的劳动仲裁中主张经济补偿金,根据“证据规则”此时应由劳动者就其解除劳动关系的主张及其解除事由举证,特别是要对其作出解除的通知是否送达到用人单位的事实举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对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在保证期间通过邮局以特快专递方式向保证人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但没有保证人对邮件签收或拒收的证据,能否认定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请示>的复函》( [2003]民二他字6号),“债权人通过邮局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向保证人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在债权人能够提供特快专递邮件存根及内容的情况下,除非保证人有相反证据推翻债权人所提供的证据,应当认定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了权利”,又依据“证据规则”第九条“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前款(一)、(三)、(四)、(五)、(六)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由此可见,劳动者通过EMS邮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并在寄单上注明所寄内容时,则只需要提供邮件寄单即可证明送达事实,或可在邮寄前将所寄信函与写明信函主要内容的寄单一同拍照保存更能保证万无一失。此时,若用人单位否定送达事实,则需要就此举出反证,相当于将证明劳动关系是否解除的证明责任向其倒置。
文:王律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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