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收入减少、生活压力变大……一方离婚后向法院起诉,请求降低子女抚养费标准。原本协议离婚时约定孩子12岁前每月支付3000元,13岁到18岁每月支付5000元。不料,男方支付了几个月就要求降低抚养费标准,每月支付1000元。法院会支持吗?
阿龙与前妻于2019年9月离婚。根据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子归前妻抚养,阿龙每月支付抚养费,并明确孩子6岁至12岁期间每月抚养费为3000元,13岁至18岁期间每月抚养费为5000元;孩子因教育培训、医疗保险所产生的费用,由男女双方平均分担。孩子18 岁成年后如继续接受高等教育,所需费用由男女双方共同承担。
离婚后,阿龙按约定金额支付了前三个月的抚养费,自第四个月开始,按每月2000元连续支付了三个月的抚养费,此后未再支付相关费用。
2020年9月,阿龙以其离婚后房租等生活费用支出增多、工资减少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降低抚养费标准,每月支付1000元(从2020年5月开始,支付至孩子18岁止)。
深圳龙华法院审理认为,阿龙与前妻登记离婚时已就婚生子抚养费金额、支付方式等签订了离婚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离婚协议约定的抚养费标准在阿龙月收入的20%-30%比例范围内,未超过相关法律规定。
阿龙以其离婚后收入减少、支出增多为由,要求降低抚养费。
经查,阿龙离婚前后的收入流水,未见明显减少,且阿龙所述的房租等生活费用支出,并非离婚后突发的不可控支出,系其在离婚时就应考虑的因素,因此不能证明阿龙自身实际情况及负担能力在离婚后发生了显著变化, 故法院认定阿龙主张降低抚养费的依据不足,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生效。
经办法官陈婧指出,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为离婚而达成的约定,既包含与身份关系相关的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问题,也包含具有财产属性的财产分割问题,是双方综合考量各方面因素后达成的,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没有约定或法定事由的,离婚协议内容不得轻易更改。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法定抚养义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一方主张离婚时约定的抚养费过高,要求降低抚养费的,应提供充足证据证明其经济状况明显恶化或者其劳动能力明显降低等特定情形,审判中应严格审查,综合考虑离婚协议对财产和债权债务的约定情况、未抚养子女一方现在的工作和收入状况、财产变动情况是否合理等因素来认定。
通过严格审查给付方主张降低抚养费的合理事由,充分保障未成年子女的权益,非因法定或约定事由不得随意变更。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 通讯员:深法宣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 张映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