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韶关市生态环境局官方网站公示的信息显示,韶关市武江区兴农畜牧有限公司因未及时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的环境违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被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
经查,2021年5月27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该单位奶牛养殖场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因近期暴雨造成该单位养牛场旁边出现山体塌方堵塞排洪沟,雨水冲入粪污贮存场将部分牛粪和半成品肥料冲入应急贮存池,部分粪污、肥料通过应急贮存池溢流到旁边的雨水沟,流入下游水体。经查,突发事件发生后,该单位未及时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粪污进入水体,且未及时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2021年5月29日,广东省韶关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对该单位奶牛养殖场项目牛栏旁食水槽所排放的积水和场区周边水渠水质进行采样监测。根据广东省韶关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移交的监测报告[(韶)环境监测(水)字(2021)第078号]显示,该单位牛栏食水槽旁积水中悬浮物为1600mg/L,超过了《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规定的排放浓度限值(200mg/L)。经查,牛栏食水槽旁积水为该单位牛只养殖过程中食水槽排放的废水和牛栏“跑、冒、滴、漏”的废水。
上述事实,有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广东省韶关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监测报告》[(韶)环境监测(水)字(2021)第078号]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相关规定,构成了突发事件发生后,未及时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的环境违规行为。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于2021年8月6日告知该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该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提出听证申请。该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以上事实,有韶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韶环罚告〔2021〕5号)、《韶关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根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的规定,参照《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第五章水污染防治管理类第二十四条第3点裁量标准“没有……、没有采取相关的应急措施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韶关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该单位在应急贮存池废水溢流突发事件发生后,未及时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粪污进入水体,且未及时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的违法行为处罚款8万元。
根据(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考虑到该单位积极配合调查和落实整改要求,废水排放量较少,韶关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单位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限值标准的违法行为认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免予行政处罚。
根据企查查官网了解到的信息显示,韶关市武江区兴农畜牧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07月24日,注册地位于韶关市武江区龙归镇寺前村委矿塘村民小组庙门口黄泥夫,法定代表人为郭志江。经营范围包括奶牛饲养及鲜奶销售,乳肉兼用型牛饲养及销售;牧草、玉米种植及销售,饲料加工及销售,有机肥生产及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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