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险一金中有一个保险是,失业保险是用以保障劳动者在失业以后的基本生活的,那么在实践中劳动者要怎么领取失业保险呢接下来由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一、失业金怎么领取
1、用人单位应在终止或解除7日内将失业人员名单报区(县)失业经办机构备案,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同时审核享受资格。
2、失业人员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60日内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凡要求申领失业保险金的,持《失业证》、退工登记表、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失业保险金申领表》,经审核后,按指定日期到街保障中心失业保险窗口领取发放银行存折。
3、失业人员本人应于每月五日至二十五日本人到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部门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规定期限内未能办理有关手续的,失业保险金不予发放。
失业人员有下列情况的,可以委托其家庭其他成员持相关证明代办理有关手续:
(1)失业人员患病住院期间(凭医院开具的住院证);
(2)失业人员患严重病症行动不便(凭医院诊断证明);
(3)失业人员患精神病院外冶疗期间(凭医院诊断证明);
(4)女性失业人员生育后三个月内(凭婴儿出生证)。
(5)失业保险金每6个月为一个申领期,在申领期内失业人员应接受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积极参加职业培训和职业指导,主动接受推荐就业。失业人员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推荐就业的,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二、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条件是什么
劳动者失业,并不意味他有权利领取失业保险金。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已满1年的;
这一规定要求申领失业保险的失业人员是就业转失业人员,同时用人单位必须依照规定的费率、基数缴纳社会保险。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十二条和《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下列人员:
(1)终止劳动合同的;
(2)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4)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5)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由此可以看出上述离职都属于非因本人意愿的,可以申领失业保险金,而自愿离职而失业的人员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首先,为了掌握失业人员的基本情况,确认其资格,必须办理失业登记,办理失业登记是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必经程序。其次,因为失业保险的目的并不只是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还有一个重要功能是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所以失业人员必须有求职要求。需要注意的是,在认定失业人员是否有求职要求时,应以其是否在职业介绍机构登记求职,并参加职业介绍和培训活动为衡量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