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办理居民身份证应该向什么部门提出?
律师解答:
根据《居民身份证法》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时,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常住户口所在地是指公民长期居住的地方。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一些公民外出工作、上学等原因,他们离开了常住户口所在地。如果他们必须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换证,补领身份证,浪费时间,有很多不便。自2017年7月1日起,公安部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施身份证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三项制度,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合法就业、就学、居住的公民,可到居住地公安机关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点申请换领,补领身份证。申请换发的交验居民身份证,申请换发的交验居民户口簿或居住证,凭收据到异地受理点领取证件。因外貌特征发生较大变化,居民身份证未登记指纹信息,难以确认身份的;有不良信用记录、伪造、变造、买卖、冒领、骗领、冒用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驾驶证、买卖、使用伪造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驾驶证等国家机关证件的人员,以及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的不良信用记录,不受理异地办理许可证。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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