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察院批捕是不是就是定罪了?
1、批捕并不是就意味着定罪了
《刑事诉讼法》
第十二条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2、刑事案件的当事人被批捕的情形,只能是证明其满足了被批捕的条件,后期被法院定罪的可能性比较大。
根据《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一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1)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2)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3)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4)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5)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二、可以被附条件逮捕的情形
根据《关于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工作中适用“附条件逮捕”的意见(试行)》
第一条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时,对于符合本意见规定情形的重大案件,可以依法批准(决定)逮捕,并应当对侦查机关提出捕后继续侦查取证要求,经跟踪审查,认为证实犯罪所欠缺的证据不能取到或取证条件已消失的,应当撤销逮捕决定。这项工作制度,可以简称为“附条件逮捕”。
第二条 本意见所指“重大案件”,是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案件。
对于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下列案件,可以认为属于“重大案件”:
(一)危害国家安全和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暴力犯罪案件;
(二)恐怖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等有组织犯罪和集团犯罪案件;
(三)故意杀人、抢劫、绑架、强奸、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的严重暴力犯罪案件;
(四)毒品犯罪、走私犯罪案件;
(五)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或者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涉众型犯罪案件;
(六)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犯罪案件。
第三条 对于上述重大案件,经审查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批准(决定)逮捕:
(一)现有证据所证明的事实已经基本构成犯罪;
(二)经过进一步侦查能够收集到定罪所必需的证据;
(三)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
第四条“现有证据所证明的事实已经基本构成犯罪”,是指依据现有已查证属实的证据,基本上能够认定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但证据还略有欠缺或较为薄弱,需要在捕后进一步补充完善定罪所必需的证据。
对于《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明确规定“不属于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情形,不得批准(决定)逮捕。
第五条“经过进一步侦查能够收集到定罪所必需的证据”,是指经过进一步侦查取证,能够完善证据体系,证实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对此,需要结合全案现有证据和欠缺证据的情况以及侦查机关的侦查方案、取证技术和侦查能力等进行综合判断。所欠缺的证据已经灭失或者丧失取证条件,不具备补充完善证据可能的,不属于“经过进一步侦查能够收集到定罪所必需的证据”。
第六条 “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是指具有《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所列社会危险性,或者犯罪嫌疑人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情形。
检察院经过审查之后,法院满足《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范之中规定的逮捕条件之后,一般都会批准公安机关提出的逮捕请求,并且会制作、下发逮捕证。但被逮捕并不意味着某公民犯罪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