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普通合伙人可以以劳务出资。
五、 合伙人出资期限
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六、 合伙企业的运营决策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企业运营决策程序、权限等事项,法律仅作出规范性指引规定,赋予合伙人充分自由协商的权利,可在合伙人协商同意后通过合伙协议约定进行。
七、 有限合伙人的权利
(一)决定普通合伙人的入伙、退伙;
(二)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三)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四)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五)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六)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
者提起诉讼;
(七)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合伙企业
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八)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九)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十)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十一)依法为合伙企业提供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