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12)日获悉,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制度即将由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以配合将于今年6月1日起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施行。
《企业破产法》第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指定管理人和确定管理人报酬的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据悉,最高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正式启动两个规定的制定工作,成立了司法解释起草工作小组。工作小组召开了三次工作小组会议,形成100万字左右的调研报告,拟出第一次征求意见稿。截至目前,已经召开两次专家论证会,两次法院系统征求意见座谈会。
最近,通过对各方面意见的消化吸收,工作小组形成了第二次征求意见稿,并在系统内征求意见,目前第二次征求意见稿即将定稿,由最高人民法院适时颁布。
指定管理人制度由两个规定组成,一个是《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另一个是《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
管理人报酬是指管理人执行职务的报酬,不包括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第二次征求意见稿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以可供清偿的全部债务人财产价值为标的额,按比例确定管理人报酬计算标准,具体比例上限从0.5%至15%不等,金额从15万元至1153万元不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必要的,可以以上述比例为基准,在50%的浮动范围内规定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管理人报酬计算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