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用工是我们企业在实际生产经营中一种常见的用工方式,今天,我们就来说一说与企业接受劳务派遣用工有关的税事儿~ 柠檬君跟各位粉丝朋友打个赌,有些问题的税务处理你可能万万没想到...... 01 劳务派遣用工的通用财税处理问题 问题1.用人单位在哪些工作岗位上可以使用劳务派遣人员? 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用工单位只能在 临时性、 辅助性或者 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 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 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 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问题2.用人单位安排使用劳务派遣人员有数量方面的限制吗? 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 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所称用工总量是指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 计算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的用工单位是指依照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 例如,甲企业是一家生产性企业,拥有较多的人员。其中,与本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职工人数为200人,当年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为20人,则甲企业使用的劳务派遣用工比例=20/(200+20)=9.09% 问题3.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在会计处理上,是否纳入《企业会计准则》中“职工”的计算口径范围?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的通知》 (财会[2014]8号)第三条规定: 本准则所称职工,是指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含全职、兼职和临时职工,也包括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 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或未由其正式任命,但向企业所提供服务与职工所提供服务类似的人员,也属于职工的范畴, 包括通过企业与劳务中介公司签订用工合同而向企业提供服务的人员。 因此,在会计处理方面,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也纳入职工的核算范畴。 问题4.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能否计入职工薪酬的核算范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三条规定: 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以下两类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第1类: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 例如,甲企业为了解决临时性用工需要与乙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用工合同,合同约定,针对派遣人员的用工支出由甲企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再由劳务派遣公司具体支付给个人,甲企业当期共计发生劳务用工支付20万元。在本案例中,甲企业应将该笔支出作为劳务费支出处理,不能计入职工薪酬核算。 第2类: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例如,甲企业为了解决临时性用工需要与乙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用工合同,合同约定,针对派遣人员的用工支出由甲企业直接支付给被派遣的员工个人,甲企业当期共计发生劳务用工支付20万元。在本案例中,甲企业应将该笔支出作为工资薪金支出或职工福利费支出来处理。 问题5.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涉及的进项税额能抵扣吗? 例如,王某是甲企业的劳务派遣员工,2021年1月,王某因出差发生了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了飞机票、高铁票等票据。那么,王某非甲企业正式员工,其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涉及的进项税额能抵扣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第一条规定: “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限于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 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以取得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为进项税额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购买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等信息,应当与实际抵扣税款的纳税人一致,否则不予抵扣。 因此,在本案例中王某发生的支出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向大家介绍完劳务派遣用工涉及的一些通用财税知识后,接下来,再为各位朋友说一说劳务派遣用工涉及的税收优惠由谁享受的问题。 02 劳务派遣用工涉及的税收优惠适用主体问题 问题1.以劳务派遣形式就业的残疾人,涉及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由劳务派遣单位还是接受劳务派遣单位享受? 例.甲企业是一家生产性企业,为了解决季节性用工问题,甲企业与乙劳务公司签订了劳务派遣协议,在乙劳务公司派遣的人员中有2人为残疾人员。根据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对此,甲企业财务人员产生了疑问——企业接受劳务公司派遣残疾人员用工,其工资100%加计扣除是由由劳务派遣单位乙公司享受还是我公司享受? 针对该问题,国家税务总局经征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意见,做出了如下答复: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承担劳动法上的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实际用工单位承担相应的劳动和民事法律责任。据此,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承担支付工资、缴纳社保等法定的雇主义务。从法律角度,以劳务派遣形式就业的残疾人,属于劳务派遣单位的职工,而不是实际用工单位的职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相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5号)第一条规定: “以劳务派遣形式就业的残疾人,属于劳务派遣单位的职工。劳务派遣单位可按照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因此,在本案例中,相关的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应由乙劳务公司享受。 问题2.用人单位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就业人数算用人单位还是劳务派遣公司呢?涉及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如何计算呢? 例.甲企业是一家物业管理公司,2020年甲企业与一家劳务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接受劳务派遣用工15人,其中3人为残疾人员。按照相关规定,企业接受残疾人就业可以享受残保金税费优惠政策。那么,这3名残疾人员该计入劳务派遣公司,还是计入用人单位的残疾人员用工人数中呢?涉及的残保金又该如何计算呢? 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第二条、第五条规定: “自2020年1月1日起,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此外,我们还要注意,根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印发)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那么,残保金如何计算缴纳呢? 根据财税〔2015〕72号第八条规定,残保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如下: 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注意事项: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 至于残保金的具体计算应用问题,大家可以查看我们此前已发的文章《天呐!第一次见有人把残保金计算、缴纳、减免说的这么清楚!》 接下来,我们再结合企业类别、所处的行业等条件,说一说关于接受劳务派遣用工的专项税务处理问题。 03 小型微利企业接受劳务派遣用工问题 问:小型微利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用工人数是否计入本企业的从业人数? 例.甲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企业所得税适用查账征收方式,在判断该企业2020年度能否适用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时,甲企业遇到了这样的问题: 根据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甲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200万元、资产总额为1800万元,2020年前三季度从业人数均为270人,2020年度第四季度因临时性用工需要,甲企业接受劳务派遣用工40人,即第四季度季初人数270人,季末人数为310人。那么,甲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是否计入企业的从业人数呢?若计入企业从业人数,当年从业人数是否因大于300人而不能适用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呢?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 在计算判定小型微利企业从业人数时,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 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此外,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根据上述规定,甲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是需要计入本企业从业人数中的。那么,从业人数全年季度平均值是否大于300人呢?我们一起来计算一下: 因前三季度人数为270人,未发生人员变动,所以每个季度平均值均为270人;第四季度季初人数270人,季末人数为310人,本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270+310)/2=290人。 从业人数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270+270+270+290)÷4 =275 由于从业人数全年季度平均值为275人<300人,因此,甲企业2020年度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 04 高新技术企业接受劳务派遣用工支出问题 例.甲企业是一家高新技术企业,2020年度因研发X项目需要,甲企业以劳务派遣方式外聘科技人员3名,共计支付上述人员劳务费用50万元。对此,甲企业财务人员产生了这些疑问: 疑问1.企业接受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支出,能否计入高新技术企业人员人工费用? 根据《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附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研究开发费用的归集范围,人员人工费用包括企业科技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以及外聘科技人员的劳务费用。 因此,甲企业接受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支出,可以计入高新技术企业人员人工费用。 疑问2.甲企业支付外聘研发人员费用,能否计入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第一条相关规定: 人员人工费用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研究人员是指主要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技术人员是指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与研发工作的人员;辅助人员是指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技工。 外聘研发人员是指与本企业或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接受劳务派遣的企业按照协议(合同)约定支付给劳务派遣企业,且由劳务派遣企业实际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费用,属于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因此,甲企业支付的外聘研发人员费用50万元符合上述政策规定,可以计入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 05 建筑施工企业接受劳务派遣用工问题 问:建筑施工企业通过劳务派遣公司聘用劳务人员,跨省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有谁代扣代缴? 例.甲企业是一家位于A省的建筑施工企业,2021年1月甲企业作为总承包方承包了位于B省的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为解决劳务用工问题,甲企业通过劳务派遣公司聘用劳务人员跨省异地工作,那么,异地工作期间这些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涉及的个人所得税由甲企业还是劳务派遣公司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相关规定: 1.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派驻跨省异地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 总承包企业和分承包企业通过劳务派遣公司聘用劳务人员跨省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 由劳务派遣公司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读到这儿,各位粉丝朋友有没有这样的感觉,企业接受劳务派遣用工涉及的税务问题还是很复杂的。实务中,关于劳务派遣用工大家还遇到了哪些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