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的方式有很多种,其中的让与担保是一种非典型的担保方式,与典型担保在法律构造和和规则内容上存在一些区别。下面法律知识网小编将为您介绍什么是让与担保?让与担保的法律效力是如何规定的?如何实行让与担保?等相关内容。
一、什么是让与担保
让与担保是一种非典型担保。依民法典之规定与否,物权担保可分为典型担保与非典型担保。民法典上所规定的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为典型担保;而由社会交易中所新发展起来的、非民法典所规定的物权担保,为非典型担保。让与担保是实践中由判例确认的一种担保方式,属于非典型担保。
二、让与担保与典型担保的区别
(1)法律构成不同。从法律构成来讲,让与担保系权利本身移转之构成,而典型担保系限制物权的设定之构成。换言之,传统典型担保属于一种限制物权,不移转担保物的整体权利,特别是所有权;而让与担保是将担保物的整体权利让受给债权人,意味着担保人对担保物所有权的丧失(起码是观念上的)。
(2)公示与否不同。典型担保一般以公示为必要,而让与担保不以公示为必要,以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即可。因此,典型担保具有排他性的物上之代位权,而让与担保是介于债权与物权之间的一种权利,若登记了,就具有物权效力,可以对抗第三人;若没有登记,就只具有债权效力。事实上,让与担保是用债权的外观包裹着物权的内容,而典型担保则是以债的形式设立的一种限制物权。
(3)实行方式不同。典型担保是一种变价权,严格禁止当事人在合同条款中约定直接流质担保物,即禁止有流质条款;而让与担保不受此种限制,既可采取变价方式,也可采取流质方式。
三、让与担保的法律效力如何规定
让与担保设定后,其担保合同是否有效,关系到当事人各自利益,并影响到担保目的实现。一般来讲,影响让与担保合同效力的因素主要有:
1、主债权无效。让与担保以担保主债权的实现为目的,故应以主债权有效存在为前提。这与典型担保物权相同,具有从属性特点。若担保设定后,主债权归于无效或未发生,则让与担保也归于无效。
2、主体不合法。担保设定人的主体资格不合法,会导致担保合同无效。
3、标的物不合法。设定让与担保的标的物为法律所限制流通或禁止流通之物时,担保合同会归于无效。
4、登记与否。对于不动产和其他特殊财产,一般依法应办理注册登记手续,但登记与否对担保合同效力的影响存在不同。
5、其他因素。如对于国有资产设定让与担保,因其涉及所有权移转问题,无异于财产的买卖,故依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在设定之前应报国资局批准,未经批准的,将影响合同效力。担保合同无效,担保权人应依不当得利的规定,将担保标的物返还担保设定人。当担保合同无效可归责于设定人时,设定人应对担保权人的债权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四、让与担保如何实行
当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能清偿债务时,担保权人即可实行让与担保权,以取担保物本身或其交换价值用以实现债权。
实行让与担保有以下几种方式:
1、 变价清算受偿方式。即担保权人将担保物予以变卖,从变卖价金中优先受偿债权,并将受偿完毕后的余额返还给担保设定人;
2、 估价清算归属方式。即由担保权人将标的物予以公正估价,估价后的担保物直接归属于担保权人,清偿后若有余额,则返还给担保设定人;
3、 估价流质归属方式。即由担保权人将标的物予以公正估价,估价后的标的物直接归属于担保权人,除构成暴利行为外,无论担保物的价值大于或小于债权,担保权人均不得再向设定人主张权利,对超出余额部分也不负返还义务。
以上就是法律知识网小编为大家介绍的关于让与担保的法律效力是如何规定的以及让与担保实行方式的相关内容,小编在此提醒大家:在与人签订让与担保合同前要对让与担保的相关法律知识进行一定的了解,以免发生不必要的法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