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任用条例》规定,党政领导职务的任职时间,按照下列时间计算:
(一)由党委(党组)决定任职的,自党委(党组)决定之日起计算;
(二)由党的代表大会、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人民代表大会、政协全体会议选举、决定任命的,自当选、决定任命之日起计算;
(三)由人大常委会或者政协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自人大常委会、政协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之日起计算;
(四)由党委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自政府任命之日起计算。
其中,第一项中“由党委(党组)决定任职的”,决定之日是指党委(党组)对干部的任职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的日期,而不是主管领导签发任职通知的日期。由党委(党组)决定任职、需要报上级备案的干部,经备案部门审核无异议,其任职时间自党委(党组)决定之日起计算。其他类似情况,如双重管理干部任职经征求协管方意见无异议的,任职时间自主管方党委(党组)决定之日起计算。
同时兼任党内职务和选任制或者政府任命职务的,其任现职级时间的计算应区分两种情况确定:一是党内职务已明确职级的,以任命党内职务的时间为准;二是党内职务没有明确职级的,以当选、决定任命或者政府任命之日起计算。
如果公示期间有反映或者举报,经查核不影响任职,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向党委(党组)报告查核情况和结论,并就该干部的任职时间问题提出建议。如果查核时间较短,任职时间可以按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计算;如果查核时间超过三个月,任职时间可以从党委(党组)批准组织(人事)部门的查核报告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检察长的任职时间自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