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获“中国杰出青年发明家”、“全国十大杰出务工青年”称号的眉山籍“打工仔发明家”金某将发明专利作为股份,与深圳一公司合作,公司成立刚一个月,深圳方即要求抽回资金。昨日,深圳方又以金借款45万元不还为由将其告上眉山市东坡区法院。
眉山A保洁企业公司原法人代表熊某委托律师在法庭诉称,金某2002年10月9日向熊借款45万元,作为出资款,以此取得“A”公司股东资格。但时至今日,金仍未归还借款,要求判令金返还该款并承担相关损失。
而熊向法院出具的依据是去年4月3日签有金某名字的一份“说明”。该“说明”称,“A保洁企业有限公司注册时,金某是以专利技术入股,当时由于技术无法进行评估,投资款45万元由投资方熊某划拨,该款属熊某投资款”。
金某辩称,我与熊某之间没有发生过任何借贷行为,是纯粹的合伙投资关系;此关系的形成缘于熊对我所拥有的“马桶卫生拉膜垫”专利技术价值的认识,两人之间合伙投资关系最终形成基于2002年9月三方投资协议《A保洁企业有限公司投资协议书》。该《协议书》明确规定,作为A保洁股东之一,我无现金出资义务,是以所拥有专利技术入股投资,入股比例占总股本的30%,我不存在向熊借现金投资入股的情况,熊不能提供我曾向他个人借款45万元的借条或欠条依据。
据了解,2002年11月4日,投资方熊某在A公司成立一个月后突然以“资金周转遇到困难”为由,决定抽回全部投资。双方约定了抽回资金的具体时间,但由于资金已全部投入公司,熊某实际未抽回资金。
昨日下午,熊某在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说,他退出投资的主要原因,“是因为金某的专利技术一直没有评估,也没有转入公司”。当记者问及金借熊45万元有无“借条”时,熊未予正面回答。如今,由于无资金注入,加上官司缠身,已交了30多万定金的生产设备无法购回,公司面临瘫痪局面。
律师说法
四川洪运律师事务所周崇新律师说,《公司法》明确规定,已投资公司注册的资金只能转让股权,而不能抽回;《刑法》第159条也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虚假或抽逃资金额2%以上、10%以下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