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汕头市环境保护局官方网站公示信息显示,汕头市鼎福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因因进行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四条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被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四条:本法所称交通运输噪声,是指机动车、铁路机车车辆、城市轨道交通车辆、机动船舶、航空器等交通运输工具在运行时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二十八条:居民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进行娱乐及其他活动时,应当控制音量和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降低噪声,不得对周围生活环境造成噪声污染。禁止中午和夜间在住宅区、居民集中区、文教区和疗养区从事产生噪声污染的室内装修、家具加工等活动。
经调查,该企业具有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经环保部门2017年8月28日现场检查监测,该企业边界夜间噪声强度超过《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的排放限值。汕头市环境保护局对该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罚,罚款1000元。同时汕头市环境保护局于2017年9月1日向该企业依法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汕环龙违改字〔2017〕53号),责令该企业立即停止超标排放污染物环境违法行为。经环保部门2017年9月25日对该企业噪声污染物超标整改情况进行现场复查和监督性监测发现,该企业仍在违法排放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决定书》(汕环龙罚字〔2017〕第66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汕环龙违改字〔2017〕53号)、现场检查笔录、监测报告等证据材料为凭。
该企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四条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汕头市环境保护局于2017年12月25日向该企业依法送达《按日连续处罚听证告知书》(汕环龙罚告字〔2017〕32号),告知该企业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告知该企业陈述、申辩权利。该企业在接到汕头市环境保护局《按日连续处罚听证告知书》后,有到汕头市环境保护局提出申辩并作出笔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的规定,汕头市环境保护局对该企业自2017年9月2日起至2017年9月25日期间违法行为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原处罚决定罚款1000元,计24日,共计罚款2.4万元。
根据爱企查官方网站搜索信息了解到,汕头市鼎福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09-01,注册资本为100万元,该企业位于汕头市龙湖区春泽庄中区3-5幢一层裙楼东侧。该企业主要经营商务服务、品牌策划、商业物业租赁、房地产咨询服务、商业地产策划、市场服务管理、市场营销策划、物业管理、停车服务。
【注:罚与法(Penalty & Law),是广东省商业联合会主办,减法传播代运营的新媒体矩阵。旨在宣传普及行政处罚法,促进企业守法经营,推动企业信用修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