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符合结婚条件的婚姻有效么
有的人虽然不符合《民法典》中规定的结婚条件,但通过一些手段也让婚姻登记部门为自己办理了结婚登记,这种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而建立的婚姻,在法律上面也是属于无效婚姻。但我们需要将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进行区分,一般一方在登记的时候受到胁迫的,这样的婚姻关系才是可撤销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重婚
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违法行为。其中,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构成法律上的重婚;虽未结婚登记,但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构成事实上的重婚。无论是法律上的重婚,还是事实上的重婚,均属无效。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禁止结婚的亲属是指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是指出自同一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的直系血亲之外的血亲,无论辈分是否相同,都禁止结婚。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主要是表兄弟姐妹结婚。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有两个要件:(1)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医学上认为不应该结婚的疾病是指精神方面的疾病和重大不治的传染性疾病或遗传性疾病。(2)婚后尚未治愈。即指结婚时尚未治愈。
4、未达到法定婚龄的。
未达到法定婚龄的是指结婚时未达到法律规定的最低结婚年龄。我国民法典规定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二、结婚登记的程序是怎样的
1、要求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持所需证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级市民政局(或镇人民)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3、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签名。
4、婚姻登记机关对双方提交的证件、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准予登记。
婚姻合法有效是常态,但是我们也不能忽视其中偶尔出现的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上文中主要就无效的婚姻情形进行了介绍,其中尤其要注意要是当事人中有任何一方没有达到最低结婚年龄要求,这样的情况下即使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在一起了,也只能按照同居关系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