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知道当事人是每个案件的必要人物,那么民事诉讼当事人范围包括哪些?民事诉讼当事人资格是什么?民事诉讼当事人诉讼权利有哪些?针对这几个问题法律知识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一、民事诉讼当事人范围包括哪些
1、公民。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须由其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
2、法人。
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法人的正职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没有正职负责人的,由主持工作的副职负责人担任法定代表人。设有董事会的法人,以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没有董事长的法人,经董事会授权的负责人可作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3、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具体包括:
(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
(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
(3)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4)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
(5)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6)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8)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9)符合规定条件的其他组织。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以其主要负责人为代表人进行诉讼。
二、民事诉讼当事人资格是什么
民事诉讼当事人资格:
(1)为了使诉讼在适格的当事人之间进行,从而使法院的裁判具有实际意义,需要有一定的标准来判断起诉或者应诉的当事人是否是本案的适格当事人。
(2)法院裁判的目的是为了解决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争议,化解他们之间的纠纷。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也正因为发生了民事权利义务争议,才有必要以民事诉讼的方式解决争议。因此,一般来讲,应当以当事人是否是所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即本案诉讼标的)的主体,作为判断当事人适格与否的标准。根据这一标准,只要是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利的主体,以该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利为诉讼标的进行诉讼,一般就是适格的当事人。
(3)但在某些例外的情况下,非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利的主体,也可以作为适格的当事人。这些例外的情况,主要可以分为以下两种:一是根据当事人的意思或法律的规定,依法对他人的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利享有管理权。例如,破产程序中的清算组、遗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等等。当受其管理的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利发生争议以后,这些人可以自己名义起诉或应诉。二是在确认之诉中,对诉讼标的有确认利益的人。在确认之诉中,对适格当事人的判断,不是看该当事人是不是该被争议法律关系的主体,而是看该当事人对该争议的法律关系的解决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如在消极的确认之诉中,原告要求法院确认他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此时要求原告是所争议的法律关系的主体,是与此类诉讼的性质相悖的。
三、民事诉讼当事人诉讼权利
1、原告享有起诉的权利,起诉有放弃、变更或 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
2、被告有权承认或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3、有权委托一至二人代为诉讼。
4、有申请回避,提供证据 ,进行辩论,申请调解的权利。
5、有提起上诉、自行和解的权利。
6、有申请鉴定、调查和勘验的权利。
7、 认为法庭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申请补正的权利。
8、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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