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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问题

时间:2022-04-23 16:28:00 热评 我要投稿

一、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

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第十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二、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的判断标准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判断发包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擅自使用:

第一,涉案工程是否经过竣工验收、是否通过竣工验收;

第二,涉案工程中,发包人是否存在拖欠工程价款的情形(发包人以拖延达到暂不支付工程价款的现象很常见);

第三,承包人是否对发包人提起了支付工程价款的诉讼或仲裁;

第四、发包人是否系为了经营目的的使用;

另,工程是否完工不影响擅自使用的认定。依据公平原则,发包人擅自使用建设工程后,对其所使用的部分,不能再以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

三、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的法律后果

第一,擅自使用部分质量问题的转移,但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寿命内陆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在(2021)最高法民申4526号、(2021)最高法民申2016号等案件中裁判观点即可说明此点。

第二,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20)皖民终1074号案件中认为发包人擅自使用之日为工程竣工之日,并开始计算工程质保期。

第三,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并开始计算逾期付款利息。

四、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举证

第一,发包人要求承包人移交证据,如会议纪要、通话录音、聊天记录等;

第二,发包人开始运营/营业的证据,如开业通知、开业的视频/照片、招聘信息等等。

附部分案件相关裁判观点:

案号

裁判要旨

合议庭

裁判日期

(2021)最高法民申452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在工程未经竣工验收的情况下,三联公司擅自使用工程,且其原审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案涉工程主体结构存在质量问题,故三联公司以工程质量问题为由主张权利,不应予以支持

宋 冰

吴 笛

董俊武

二零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2021)最高法民申2016号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嘉晟公司提交的检测报告并未对整个地下车库进行检测,不能证实整个地下车库均存在工程质量问题,且楚雄公司未参与检测,对检测结果亦不予认可。故嘉晟公司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案涉主体工程存在质量问题。

张淑芳

李敬阳

吴凯敏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2021)最高法民申1830号

《建工司法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在案涉工程已竣工交付,美华公司无证据显示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的情况下,原判决参照合同约定进行结算,事实及法律依据充分,并无不妥

宋 冰

陈宏宇

张 梅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2021)皖民申468号

本院认为,吉尔吉公司虽擅自使用工程,但新安公司仍应对工程质量在保修期内及保修范围内负有保修义务,吉尔吉公司在原审中并无充分证据证明出现了属于保修范围的质量问题,并且实际支付了相应的维修费用,故原审未予支持并无不当。吉尔吉公司可待证据充分时另行主张。

严慧勇

王依胜

陈小艳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2020)皖民终1074号

案涉工程自竣工之日即2017年9月28日(亦即众安公司使用之日)起算至今虽满两年,但未满五年,故中煤七十一处主张返还剩余10%质量保修金447196.79元,与上述合同约定不符,不予支持。

汪绍平  陶宝定

审判员  余乃荣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