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0日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规定的通知》
全文如下
相关单位及缴存人: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更好满足缴存人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 中国人民银行 金融监管总局关于优化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的通知》(建房〔2023〕52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购买成都市住房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相关规定
(一)关于住房套数认定
缴存人购买成都市行政区域内自住住房,向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成都公积金中心)申请贷款的,其住房套数以缴存人家庭成员(含未成年子女)在成都市住建部门房屋登记信息系统记录的住房套数为依据:
1.无住房的,认定为购买首套住房,执行首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2.有一套住房的,认定为购买第二套住房,执行第二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3.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不予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关于再交易房住房价值认定
购买再交易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住房价值以住建部门确认的网签备案合同价款、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的住房价值两者中的低值认定,并计算贷款额度。
二、购买德眉资攀四市住房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相关规定
根据《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等4部门关于成德眉资缴存职工在四市区域内非缴存地购房有关公积金贷款政策措施的通知》(成公积金委〔2023〕3号)、《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攀枝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成攀住房公积金一体化发展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成公积金委〔2022〕4号)等文件精神,成都公积金中心缴存人购买德阳市、眉山市、资阳市、攀枝花市行政区域内自住住房,向成都公积金中心申请贷款的,其住房套数以缴存人家庭成员(含未成年子女)在购房所在地住建部门房屋登记信息系统记录的住房套数为依据:
1.无住房的,认定为购买首套住房,执行首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2.有一套住房的,认定为购买第二套住房,执行第二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3.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不予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其他事项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本通知未尽事宜,按原有规定执行。
记者了解到,在关于住房套数认定方面,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我市自住住房的,住房套数调整为以缴存人家庭成员(含未成年子女)在我市住建部门房屋登记信息系统记录的住房套数为依据,不再将个人征信中未结清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纳入住房套数认定。在我市无住房的执行首套房政策,有一套住房的执行第二套房政策,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不予贷款。
在关于再交易房住房价值认定方面,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再交易房的,住房价值调整为依据住建部门确认的网签备案合同价款、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的住房价值两者中的低值认定,不再依据成交参考价。
此外,贷款申请条件、额度、期限等其他未尽事宜按原有规定执行。
(成都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