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珠海市应急管理局官方网站公示信息显示,珠海供排水管网有限公司因未按规定操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被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经查,该单位存在未按法律法规规定“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等情形,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依据《调查询问笔录》《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珠海市横琴新区“4·10”一般窒息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珠海市横琴新区“4·10”一般窒息事故调查报告》《工商营业执照》以及相关证明材料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以及《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意见》第六点第七项等规定,对该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360000元。
根据企查查官方网站搜索信息了解到,珠海供排水管网有限公司成立于2018年09月30日,注册地位于珠海市香洲区昌平路28号,法定代表人为黄泽强。经营范围包括全市市政排水设施运营管养;根据政府委托进行排水设施投资和工程建设;负责供水设施抢修维护、小型技改、小额安装工程的实施(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珠海供排水管网有限公司具有1处分支机构。
【注:罚与法(Penalty & Law),是广东省商业联合会主办,减法传播代运营的新媒体矩阵。旨在宣传普及行政处罚法,促进企业守法经营,推动企业信用修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