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报记者 王红伟
通讯员 金研 国强 会珍
帮人拿回了欠款,作为代理人的律师反被告上法庭,还要赔偿2.8万余元。
2006年4月10日,郑州市某电缆厂(下简称电缆厂)与河南某律师事务所签订了一份委托代理合同,委托某律师事务所申请强制执行郑州某置业有限公司欠其的货款2.6万元及诉讼费2148元,共计2.8万余元。
合同约定,某律师事务所指派该所律师唐某具体出面代理。当年6月14日,唐某参与了该案件的执行,并代收了执行款2.5万元。
唐某说,2.5万元到手不久,他们就将该款转给了电缆厂的业务员张某。
帮人拿回了欠款,本该是皆大欢喜。谁知,事情就此发生转变。
事情过去没几天,唐某就接到了电缆厂的电话,催要执行款。唐某将情况向电缆厂做了说明。但电缆厂表示,张某并非其单位代理人,其无权接受执行款,某律师事务所也无权将这笔款交给张某。
同时,电缆厂还提出,欠款2.8万余元,某律师事务所却擅自主张,放弃了3000多元,这笔款,律师事务所也得赔偿。
唐某觉得不可思议,双方不欢而散。不久,某律师事务所接到了法院的传票,电缆厂将其告上法庭,索要执行款,并提出3000余元索赔要求。
唐某解释,在双方代理过程中,一直是电缆厂的业务员张某负责接洽,张某就是电缆厂的代理人,将执行款交给张某并没有错。并且,放弃的3000余元也经过了张某的同意。唐某还向法官提供了张某写的结案申请和收条。
昨日,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做出了一审判决。主办法官认为,双方签订合同有效,但上面仅有电缆厂公章,并没有张某的签名,不能认定张某是电缆厂的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张某所写的结案申请及收条,系张某单方出具,没有电缆厂的授权,电缆厂亦不予认可。
法院判决律师事务所支付执行款2.5万元,赔偿3000余元。
(本文来源:大河网-河南商报 所属:律界动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