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西咸新区税务局稽查局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3-05-15 16:43 访问次数: 23 来源: 西咸新区税务局
西安***建材有限公司(916111***39B4E):
你单位不在注册地经营,因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均无法送达你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国家税务总局西咸新区税务局稽查局税务事项通知书》(西咸税稽通〔2023〕51号),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西咸新区税务局稽查局
2023年5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西咸新区税务局稽查局税务事项通知书
西咸税稽通 〔2023〕51号
西安***建材有限公司(9161110***39B4E):
事由:拟将你公司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依据:根据《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4号)第八条等规定,我局拟将你公司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向社会公布失信信息(详细内容见附件),拟将你公司失信信息推送至参与联合惩戒部门和信用中国网站公示,在土地供应、检验检疫监督管理、政府采购、银行授信、政策性资金投放等方面被有关部门参考使用,税务机关适用 D 级纳税人管理措施(由税务机关纳税信用管理部门按纳税信用制度执行)。
你公司有陈述、申辩权利,请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或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的,视同放弃权利。
附件:拟公布的失信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西咸新区税务局稽查局
2023年 5月15日
附件:
拟公布的失信信息
一、基本情况
纳税人名称:西安***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 916111***39B4E
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号
法定代表人:姚***,男,身份证号码142702××××××××451X
二、案件性质
三、主要违法事实
该公司2017年7月接受长春***贸易有限公司虚开的1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该发票已认证并抵扣增值税,发票代码2100162130,发票号码06733326-06733325,金额977869.15元,税额166237.75元,价税合计1144106.9元。该公司2017年6月接受沈阳***贸易有限公司虚开的1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该发票已认证并抵扣增值税,金额1819107.09元,税额309248.21元,价税合计2128355.3元。经检查,该公司目前无实际经营场所,已经走逃(失联)被认定为非正常户,且不再进行纳税申报。该公司与长春***贸易有限公司、沈阳***贸易有限公司无资金往来交易信息及运输业务,其交易不真实。
四、相关法律依据及税务处理处罚情况
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1)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2)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3)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依据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6〕172号)“二、交易真实性判定:(五)“已查实全部或部分交易资金信息不真实的(如利用银行账户回流资金)、大宗交易未付款或虚假现金支付的等。”
综合判定西安德克思建材有限公司与长春***贸易有限公司交易不真实,2017年7月接受虚开1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2100162130,发票号码06733326-06733325,金额977869.15元,税额166237.75元,价税合计1144106.9元。该公司与沈阳***贸易有限公司交易不真实,2017年6月接受虚开1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819107.09元,税额309248.21元,价税合计2128355.3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编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账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支出、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第一条“受票方利用他人虚开的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进行偷税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追缴税款,处以偷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进项税金大于销项税金的,还应当调减其留抵的进项税额。利用虚开的专用发票进行骗取出口退税的,应当依法追缴税款,处以骗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该公司存在虚抵税款行为,对该公司2017年7月虚抵的增值税进项税166237.75元应在当月转出,当月应补缴增值税166237.75元。2017年6月虚抵的增值税进项税309248.21元应在当月转出,当月应补缴增值税309248.21元的处理。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对该公司应补缴的增值税475485.96元,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三)移送公安的处理依据及建议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国税发〔1996〕210号)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10号)第三条“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本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将西安德克思建材有限公司移送公安机关做进一步侦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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