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官方网站公示信息显示,广东中广润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因存在多项违规行为,违反了《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一)(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等有关规定,被处罚。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一)(七)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的要求,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七)违反执业准则、规则的其他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办理本法第十条所列的经济业务事项,必须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记帐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
经查,该企业存在如下违法事实:(一)执业质量方面。该单位出具中广润审字〔2020〕第280号、中广润审字〔2020〕第441号、中广润审字〔2021〕第257号、中广润审字〔2021〕第201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未履行函证及分析性复核等必要的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出具的中广润验协字〔2021〕第063号验资报告未履行银行函证等必要的审计程序。(二)会计信息质量方面。该单位财务核算不规范,费用列支依据不充分。存在无合同、无结算清单等原始单据列支服务费以及现金发放工资无签收手续等问题。以上事实有相关审验报告和报告工作底稿以及财政检查工作底稿等有关证据为证。
广东省财政厅于2022年7月22日向该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对此,该单位于2022年7月26日进行了陈述申辩。经复核,广东省财政厅认为申辩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
根据该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按照《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结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主客观因素等,违法行为的违法程度属一般。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单位处以警告,并没收出具上述中广润审字〔2020〕第280号、中广润审字〔2020〕第441号、中广润审字〔2021〕第257号、中广润审字〔2021〕第201号、中广润验协字〔2021〕第063号报告违法所得,共计49,15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规定,针对该单位财务核算不规范、费用列支依据不充分等行为,处以3,000元罚款。综上,行政处罚如下:(一)警告;(二)没收49,150元违法所得;(三)罚款3,000元。
根据企查查官方网站搜索信息了解到,广东中广润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成立于2016年12月22日,注册地位于广州市天河区华夏路28号1513房,法定代表人为黄飞显。经营范围包括工商咨询服务;投资咨询服务;企业财务咨询服务;受委托依法从事清算事务;企业管理咨询服务;工商登记代理服务;会计师事务所业务;代理记账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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