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汕尾市人民政府官方网站公示信息显示,陆河县城同康药店因销售劣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九的规定,被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无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不得配制制剂。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对药品生产过程中的变更,按照其对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的风险和产生影响的程度,实行分类管理。属于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其他变更应当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备案或者报告。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全面评估、验证变更事项对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的影响。
经查,陆河县城同康药店销售劣药“粉葛”,陆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该企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3.处罚款。
根据企查查官方网站公示信息显示,陆河县城同康药店成立于2011年05月23日,注册地位于陆河县城人民南路92号,法定代表人为杨金通。经营范围包括零售:处方药、非处方药、中成药、中药饮片、中药材、化学药制剂、抗生素制剂、生化药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