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结婚登记办理条件:
1、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2、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3、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4、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5、双方自愿结婚;
6、当事人双方提供的证件、证明原件,必须是合法、完整、真实、可靠、规范、有效的。
二、结婚登记所需材料:
1、双方的常住户口簿(户籍证明)和居民身份证(现场复印);
2、双方无配偶以及与对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办理时当场写)。
办理时限:
1、证件、证明齐全、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当场受理、登记、发证。
2、经审查,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退回有关证件,证明,并书面告知理由。
三、结婚登记流程
1、要求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持所需证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级市民政局(或镇人民)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3、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签名。
4、婚姻登记机关对双方提交的证件、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准予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