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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业主行踪,谁给了物业“盯梢”的权利?

原标题:直播业主行踪,谁给了物业“盯梢”的权利?|新京报快评

据极目新闻报道,近日,成都高新区某商住一体公寓楼的业主反映,从2021年3月开始,他被小区某物业经理作为“重点监控对象”进行盯梢,甚至在群聊中直播其行踪。该楼另一女性业主也称自己有类似遭遇,担惊受怕的她不敢再住这里,打算将房子亏本出售。

今年9月至10月,该公寓楼多名业主以“被偷拍隐私”为由,先后向当地派出所报警。该物业公司回应记者称,将配合警方调查,涉事的物业经理已被停职。

未经业主同意,物业经理擅自实时监控并记录业主日常一举一动的行为,甚至在微信群直播,无疑侵犯了业主的个人信息以及隐私权。

根据我国《民法典》关于对隐私权的规定,公民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他人不得实施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等侵犯隐私权的行为。涉事物业经理的“盯梢”行为,已经涉嫌严重违法。

虽然,这样的违法只涉及个别物业经理,被“盯梢”的也只是少数业主,但这种非法越界行为如无约束,其伤害到的恐怕是小区所有业主的心理安全感。

其实,物业经理“盯梢”业主,也是小区监控权利滥用的缩影,是监控应用技术与经济成本低门槛现实下,小区居民隐私面临裸奔风险的写照。

推而论之,只要是小区装有监控设备,设备持有者和管理者,便事实上拥有相关信息处理的权限,业主的隐私权就可能被侵犯。而且,这一问题也极具普遍性。

因此,之于个案,需要依法对物业监控“盯梢”的违法行为予以依法打击,以切实维护业主的信息安全与隐私权利。个案之外,则是反思小区监控应用权利的边界,如何从源头上设防,在满足治安管理需要的前提下,确保业主隐私安全、信息安全,以“最小必要”原则,避免监控被滥用。

这就需要对小区物业监控应用立规矩定法则,给监控点位设置、设备运用以及视频信息的保管与使用,均作出明确的限制性规定,而不能任由物业公司想装哪就装哪儿,想怎么显示就怎么显示,想怎么查看、获取就怎么查看、获取。

尤其需要严格限制监控信息数据的存储、调取、复制等权限,明确专人专项管理,规范其工作流程,以减少信息泄露面,避免业主隐私信息裸奔,乃至出现物业人员监守自盗。

在此过程中,也有必要充分听取小区业主意见与建议,并发挥社区居委会和小区业委会对物业公司的监管作用,增加物业工作的透明度,共同维护业主信息安全,确保小区安宁。(责任编辑:路子康 CN0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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